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篇一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
案号:XXX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XXX涉嫌犯抢劫罪,我院已依法立案,现将公诉意见书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X年X月X日XX时许,被告人XXX在XXX市某小巷内,持刀将被害人XXX威胁,迫使其交出身上携带的现金10000元。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并将抢劫所得的现金用于赌博。经警方调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
二、证据确凿
1.被害人证言:被害人XXX对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提供了详细的现场描述,并对其身份有所了解,证言具有较高的信度。
2.现场勘查笔录:经警方勘查,发现现场有被告人所使用的刀具以及被害人被割伤的血迹。
3.赌博记录:通过对被告人手机的调查,发现其在抢劫后曾将所得的现金用于赌博,证明了其抢劫的目的和动机。
4.其他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物证等。
三、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1款之规定,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定罪量刑建议
被告人XXX的抢劫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XXX为初犯,可适用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根据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和法律适用,我院建议对其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XXX人民检察院
日期:XXXX年X月X日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篇二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
案号:XXX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XXX涉嫌犯抢劫罪,我院已依法立案,现将公诉意见书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X年X月X日XX时许,被告人XXX在XXX市某商场内,持刀将被害人XXX威胁,迫使其交出身上携带的现金。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经过警方调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二、证据确凿
1.被害人证言:被害人XXX对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提供了详细的现场描述,并对其身份有所了解,证言具有一定的信度。
2.现场勘查笔录:经警方勘查,发现现场有被告人所使用的刀具以及被害人被割伤的血迹。
3.监控录像:商场内的监控录像记录了被告人抢劫的全过程,为案件的证明提供了有力的物证。
4.其他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等。
三、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1款之规定,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定罪量刑建议
被告人XXX的抢劫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XXX为首次犯罪,可适用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根据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和法律适用,我院建议对其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XXX人民检察院
日期:XXXX年X月X日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篇三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吴正是接受许、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吴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吴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吴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知道何宗林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根本听不进去,从96年7月一直到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 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吴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吴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吴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吴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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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篇四
为全面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把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制约工作抓紧抓实,从10月中旬开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两个专项巡察小组,对全县5个镇97个村(社区)的村级“小微权力”规范程序运行开展巡察监督,重点查找“城乡低保申请、残疾证办理、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农村危房改造”等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方面是否存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侵占等违纪违法问题。此次专项巡察突出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从上层突破、倒查责任的创新巡察方式,首先从县直各相关业务部门查看资料,从县纪委、县审计局、县检察院等单位了解来信来访、财务审计等情况,搜集线索,寻找突破口,再进驻各镇,对疑似问题开展印证式、点穴式、调研式倒查,通过查阅原始资料、上户核查、核对会议纪要,有的放矢,提高巡察发现问题的精准率。此次巡察共抽查了72个村和社区,查看了20xx年1至9月份村(社区)“三资”台账1000余册、低保资料317户,上门走访了残疾54户、危房改造157户,共发现问题和线索87条,提出整改建议14条。
20xx年6月27日至7月15日,市委第三巡察组根据市委统一部署,对我镇进行了集中巡察,并于9月7日上午反馈了巡察情况,反馈意见不仅对全镇工作及班子作出了基本评价,更严肃指出了“四个着力”方面存在的29个问题,根据市委和市委巡察组的要求,现结合全镇实际,就抓好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 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
1、 深刻认识抓好整改的重要性。市委对我镇开展巡察工作,充分体现了对海阳镇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全镇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巡察组反馈的问题一针见血、直至病根、切中要害、非常深刻;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明确具体,符合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为我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快“首善之镇”建设,推动全镇各项工作明晰了准确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全镇各级党组织要把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县委的要求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担当,确保巡察反馈的问题改到位、改彻底。
2、 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市委书记任泽峰在书记专题会上的讲话精神,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价值取向,坚决抓好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坚定不移强化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建设、坚定不移推进正风肃纪,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
3、 整改工作的目标要求。全镇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市委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抓好整改落实。对于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说立行,马上整改,确保1个月内整改到位;对于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确保在半年内见到明显成效、一年内整改到位。在抓好整改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发挥治本效应着力在“长”“常”上下功夫,形成一批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扩大整改落实成果。
二、 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方面的问题
1、 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
(1)党的领导弱化,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主动意识不强
整改任务:1、定期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县党风廉政部署要求,并做好学习记录。2、加强党委抓党风廉政的主责意识,每季度召开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3、严格落实一把手“四个亲自”,尤其加强对基层党员和村组干部的监督检查和教育管理。
责任领导: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意识薄弱,履行不到位
整改任务:1、结合每名班子成员分管工作细化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内容,印制《一岗双责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班子成员人手一份对照履职。2、每月对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工作日志进行检查,每季度党风廉政专题会议上进行述职和点评。
责任领导:王、程 、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份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3)对纪委“三转”的支持力度不够
整改任务:即时召开党委会对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分工进行调整减负,全力支持纪委三转,确保工作重心聚焦主责主业
责任领导: 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完成整改任务
(4)基层组织薄弱
整改任务:1、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镇村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各村(社区)联系片领导包片指导好各联系片基层党组织活动开展,活动开展情况每月上报镇活动办。活动开展及上报情况纳入“村为主”和社区工作绩效考核,“村为主”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2、结合镇实际制定《海阳镇发展党员实施办法细则》,严把党员入口关,注重年轻党员的培养。3、全面开展党费清缴工作。
责任领导:王、唐、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乏力
(1)主动监督不够。
责任领导: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传导压力不够
整改任务:1、进一步加强镇村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镇督查每两周开展一次、村督查每月开展一次。2、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屡次违反纪律的提请党委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领导:王、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3)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管不深。
整改任务:1、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和财务管理分管领导结合本镇实际分别制定三项工作《实施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2、镇纪委对《实施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做好督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落实整改。
责任领导:汪淼、唐、程 、曹、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4)对村“阳光四务”公开监管不够
整改任务:1、细化“村级四务”决策、审批、公开等流程,明确和细化需公开内容。2、将其作为村督查的重点范围、纳入“村为主”考核范畴,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3、对阳光四务公开不及时、不透明、不具体的村责令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适时进行提醒或函询。
责任领导:程 、詹 、胡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5)开展信访件调查和纪律审查不及时
整改任务:1、对历年来积压的19个问题线索集中开展初核和查处。2、每半年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线索进行一次查询,对有问题党员及时开展纪律审查。
责任领导:程 、黄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2月底前完成积压问题核处
(二) 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定方面的问题
1、 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
整改任务:1、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委集体议事制度特别对涉及“三重一大”内容做到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党委会议体现痕迹记录。2、 党委会前将研究议题提前书面征求班子成员意见,不搞临时动议。书面征求意见稿事项研究后由党政办留存。
责任领导: 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 党内政治生活重形式、轻实效。
整改任务:1、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对象开展交心谈心;2、班子成员自我剖析材料和对其他班子成员批评意见会前经党委书记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会,确保达到红脸出汗的目的。
责任领导: 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实效
3、 极少数村干部目无组织、目无纪律、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影响基层组织建设和换届选举。
整改任务:1、镇纪委对反映村干部的来信来访问题线索进行排查、跟踪;2、对发现的村干部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诫免、警示,对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查处、打击到位。3、开展定期约谈,原则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由镇党委书记约谈,一般干部由镇纪委书记约谈。
责任领导:王、程 、黄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4、 少数镇干部讲规矩、守纪律意识不强。
整改任务:1、镇纪委对镇干上下班纪律每两周督查一次;2、针对镇干在值班纪律、机关作风和工作推动过程中存在的脱岗、自由散漫、懒政怠政、出工不出力等现象,由各分管领导根据其分管工作推进情况随时上报问题线索。3、镇纪委对于上报的问题线索,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责任领导:王、程 、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 执行廉洁纪律方面的问题
1、 日常对廉政教育重视不够
整改任务:1、对新出台问责条例等相关内容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四次,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教育。2、结合海阳镇实际,梳理历年来海阳镇违法违纪干部真实案例,每半年开展一次案例警示教育。
责任领导:王、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至少举行一次案例警示教育
2、 对权力运行监督不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
(1)“三公”经费和财务管理不严
整改任务:1、制定《海阳镇“三公”经费管理办法》。2、严格执行县三公经费管理标准和要求,严控“三公”支出,每季度开展一次报销支出情况核查,做到列支名目清晰、手续齐全,不超标、不违规。
责任领导:吴、唐、程、朱仙花、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工会福利发放不规范
整改任务:1、对之前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改,补缴工会会员会费。2、按照端午、中秋各300元、春节400元共计1000元标准以实物形式予以发放。3、严格执行省总工会办公室皖工办发【20xx】7号文件《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各项规定。
责任领导:方晓红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3)少数镇领导违规操办婚庆喜事
整改任务:1、开展镇班子成员自查工作,各班子成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以来存在的类似情况主动上报,上报整改情况报上级纪委备案。2、利用每月一次的党委中心理论组学习会议加强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规定和制度的学习和提醒,督促严格遵照执行。
责任领导:王、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4)征地拆迁工作管理混乱
整改任务:1、对前期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并限时整改。2、出台《海阳镇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严格征地拆迁工作管理,严格标准执行、资金发放等环节。
责任领导:吴、汪 淼、曹、闫 安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5)项目招标不规范
整改任务:1、严格执行县政府出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50万以上的项目进县招投标平台。2、项目招标前必须提交党委会研定,对小型自主招投标项目,开标前后必须由镇纪委成员参与。
责任领导:吴、汪 淼、程 、项目分管领导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6)财务管理混乱
整改任务:1、即时起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巡察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应收款项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2、进一步规范财务审批、发放流程并公布上墙。
责任领导:吴、唐、詹、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7)工程款管理不规范
整改任务:1、对前期工程款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巡察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改。2、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审计制度,明确工程款支出需提供的明细资料,资料齐全方可支付。3、工程款支付需经镇长、分管财政、分管项目领导审批签字,1万至3万元,书记参与会签,3万元以上提交党委会研究。
责任领导:吴、唐、詹 、项目分管领导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8)“三资”管理不到位
整改任务:1、加强三资清理,即时开展账面与银行存款全面核查工作。2、规范村级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村监委监督作用,每年开展村监委主任培训不少于一次,落实村两委会、村监委会参会制。3、镇纪委采取月抽查方式对各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领导:吴、唐、程、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9)涉农资金管理不善
整改任务: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实行“一卡制”发放
责任领导:吴、唐、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 执行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
1、 部分镇干部执行组织纪律不严
整改任务:1、经常性地开展干部教育,至少每两月召开一次全体镇干会议。2、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加大干部有序交流力度,落实干部岗位工作责任制。3、制定出台《海阳镇干部管理考核办法》,严肃干部考核,推行“奖优罚劣”, 年终与各项目标考核挂钩。
责任领导:王、吴、唐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 村委会主任选举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整改任务:1、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体镇村干部工作推进会议,加强现任村两委班子纪律教育和能力提升。2、明年年初,适时对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至少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换届选举集中谈话教育。3、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加强“九个严禁、九个一律”宣传,杜绝拉票贿选,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
责任领导:王、吴、汪 淼、唐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五) 执行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
1、 对干部管理不严
整改任务:1、制定出台《海阳镇干部管理考核办法》,严肃干部考核,推行“奖优罚劣”,年终与各项目标考核挂钩。2、加大工作纪律督查,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责任领导:唐 、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 少数镇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漂浮不实
整改任务: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经常性开展进村入户走访调研,每月不少于10天,走访调研情况定期提交党委会。
责任领导:全体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3、 违建现象较严重
整改任务:1、建立查违控违日巡查制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记好巡查记录。2、制定镇执法队员绩效考核办法,将拆违控违工作开展情况与镇执法队员绩效挂钩,实行月考核,月发放。
责任领导: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4、 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现象突出
整改任务:1、对现有已违法违纪党员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依纪依法进行处理。2、利用每季度召开一次的镇村工作会议,加强农村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对多方易发的如酒驾、赌博等违法行为要做到常提醒、早发现。
责任领导:王、程 、黄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 整改工作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阳镇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王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吴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唐、纪
委书记程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确保各项整改工作部署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2、 强化责任落实。对市委巡察反馈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按照明确责任领导、明确整改时限的思路,建立清单,集中攻坚,整体联动。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整改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抓好分工范围内的整改落实工作。要严格对照整改任务和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对账销号制度,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巩固一个、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3、 严格督查问责。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党建责任的重要检验,加强督查,实行工作例会汇报制,对进展缓慢的,及时督促纠正,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整改工作措施不力,贻误落实,甚至推诿扯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情况通过适当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切实把巡察整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与深入贯彻落实视察安徽等系列讲话紧密联系起来,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紧密联系起来,与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以严的要求、实的作风、真的担当,坚决抓好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为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市委巡察组巡察海阳镇反馈意见整改清单
xx年xx月xx日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篇五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篇六
案情:
被告人江某在福建省清流县长校镇江坊村经营“利民诊所”时,向在福建省长汀县开药店的吴某进药品,经结算,被告人江某尚欠吴某药款人民币2300元。2003年11月,当被害人吴某到江坊村找江某要欠款,江某强行将欠帐单抢回撕毁,并提出这2300元欠帐就此“平掉”,遭到吴某拒绝后,江对吴进行殴打,还以烧毁全部帐本相威胁,迫使吴写下收到2300元货款的收条。且经法医鉴定,吴某伤情为轻微伤。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某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赖帐,其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的犯罪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材料、作案工具、法医伤情鉴定书、被告人江某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江某认为,自己主观上是以消除债务为目的,不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是销毁欠条和占有收条,而不是占有财物。其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
判决: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依照《xxx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江某暴力撕毁欠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江某暴力撕毁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欠条不是财物,抢劫欠条不是抢劫财物,抢劫欠条是一种赖帐不还的行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民事法律去调整,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类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江某暴力撕毁欠条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即夺取财物。
首先,被告人江某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从行为表面来看,被告人江某等人所抢的对象是一张欠条,侵犯的仅仅是在法律上讨回债务的债权性证明文书,而非实实在在的财物。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抢劫罪所侵犯的对像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物,也包括具有财产权利的债权性证明文书。欠款凭证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丧失这种凭证,债权人就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使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丧失在法律上讨回债务的机会,最终会丧失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