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申请书范文(优质6篇)

时间:2011-03-07 02:24:4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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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申请书范文 篇一

尊敬的企业管理部门:

我是贵公司某部门的一名员工,现在本人因为个人发展原因,决定离开公司。在离开之前,我希望能够向公司申请买断工龄的事宜,希望能够得到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我在贵公司工作已经有五年时间了,这期间我一直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也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和赞赏。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能,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有一定的了解。然而,随着个人发展的需要,我决定离开公司,寻找新的机会。在这个决定之前,我曾经深思熟虑,也和家人和朋友商议过,认为这是我个人发展的最佳选择。

我知道,公司对员工离职后的工龄是有一定的归属规定的,但是我希望能够向公司申请买断工龄的权益。我认为,我在公司的这五年时间里,为公司做出了很多贡献,也经历了公司的发展和变革。我曾经承担过重要的项目,取得了可观的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相信,这些经验和技能不仅仅是对我个人有价值,也对公司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因此,我希望能够得到公司的支持,能够买断我在公司的工龄,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我的个人发展。

我了解到,公司对于买断工龄的申请需要进行一定的审批和评估。我愿意配合公司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以便公司能够对我的申请进行审批。我也明白,公司对于买断工龄的申请有一定的限制和标准,我会尽力满足公司的要求。

最后,我希望能够得到公司的理解和支持,能够顺利地申请买断工龄。我相信,在公司的这五年时间里,我为公司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也收获了一定的成就。我希望能够将这些经验和成果带到我的个人发展中,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再次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和支持,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批准和支持。

此致

敬礼

买断工龄申请人: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买断工龄申请书范文 篇二

尊敬的企业管理部门:

我是贵公司某部门的一名员工,我在此向公司申请买断工龄的权益。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离开公司,投身于自己的事业发展。在此之前,我希望能够得到公司的支持和帮助,能够买断我在公司的工龄。

我在贵公司工作已经有七年时间了,这期间我一直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也取得了一定的业绩和成就。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能,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有一定的了解。然而,随着个人发展的需要,我决定离开公司,寻找新的机会。在这个决定之前,我曾经深思熟虑,也和家人和朋友商议过,认为这是我个人发展的最佳选择。

我明白,公司对员工离职后的工龄是有一定的归属规定的。然而,我希望能够得到公司的支持,能够买断我在公司的工龄。我相信,在公司的这七年时间里,我为公司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也收获了一定的成就。我曾经承担过重要的项目,取得了可观的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相信,这些经验和技能不仅仅是对我个人有价值,也对公司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因此,我希望能够得到公司的支持,能够买断我在公司的工龄,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我的个人发展。

我了解到,公司对于买断工龄的申请需要进行一定的审批和评估。我愿意配合公司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以便公司能够对我的申请进行审批。我也明白,公司对于买断工龄的申请有一定的限制和标准,我会尽力满足公司的要求。

最后,我希望能够得到公司的理解和支持,能够顺利地申请买断工龄。我相信,在公司的这七年时间里,我为公司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也收获了一定的成就。我希望能够将这些经验和成果带到我的个人发展中,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再次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和支持,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批准和支持。

此致

敬礼

买断工龄申请人: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买断工龄申请书范文 篇三

裁员申请书

为满足公司裁员计划和公司缩小规模的目标,结合本人实际,本人自己认为是被裁员的对象。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赔钱少

本人月工资2300元左右,在公司工作6年,按照劳动法n+1赔偿本人也就13800元左右。且越快越好,超过明年又要增加一年工龄了。

二、年龄偏大

因为年龄偏大,自然反映迟钝,接受能力也就差,工作往往心有力而力不足,做事就会经常拖拖拉拉、丢三落四。

三、事情少

四、工资高

电脑不是很多,技术含量又极其简单,一个人维护也就足够了,一个初级技术员足以完成的工作实在是没必要请一个工程师来完成。

综上所述,公司实在是应该将我裁员!

买断工龄申请书范文 篇四

一、案情简介

1997年8月,某市中行(以下简称为市中行)员工张某向国际结算科王某推荐其朋友刘某。刘某说打算进口铝锭,需要开远期信用证。王某遂把他介绍给中国石化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设备部的部长赵某。97年8月25日,刘某拿来了进口公司的进口开证申请单据,并存上了350万元保证金。王某受理后开立了L/C51F0141/97号(即141号信用证)信用证,开证金额为美元,付款日期为98年3月。信用证要求的跟单到达后,进口公司接单并出具了《不可撤销承兑信》,几天后,刘某和王某一起去海南带回1200万元人民币,并将存折放到王某处。

1997年9月下旬,刘又以同样方式交来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9月24日,王某为其开出了第二个信用证L/C51 F0161/97(即161号信用证),开证金额为1,368,美元+10%,付款日期为见单后270天(即98年7月6日)。信用证要求的跟单到达后,97年10月13日,进口公司出具了《承兑信》、《信托收据》和《进口付汇备案表》。1997年11月5日,刘某和赵某又持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要求开立第三笔信用证。王按其申请于97年11月21日开立了第三笔信用证L/C51F0201/97(即201号信用证),开证金额为1,439,%,付款日期为见单后180天(即98年6月3日)。97年12月5日,进口公司出具了《承兑信》和《信托收据》6收到进口公司的承兑信和信托收据后,市中行对外承兑了以上三笔信用证。98年3月第一笔信用证到期付款,王某发现刘存在银行的钱有一些取不出来,并且质押在这里的存单已被刘某挂失后将钱取走。经王某多方与刘某联系,刘某将第一笔信用证的款项凑齐,对外付了款。

王某此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4月初向科长隋某、进口公司的赵某和总会计师阎某反映了这一情况,建议报案。进口公司未同意。98年6月,经与刘某联系,王某把第三笔业务办理了展期,延迟到98年11月30日付款。7月6日,第二笔信用证到期,刘某无钱付款,原来交给市中行里的1200万元的存单已被挂失提走,另有500万元的存单无法取出。市中行多次要求进口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进口公司以市中行工作人员勾结犯罪分子,伪造单据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为维护市中行国际声誉,市中行被迫于1998年7月6日对外垫付了第二、三笔信用证项下款项。

161号信用证垫款发生前后,市中行多次与进口公司联系,要求进口公司支付信用证款项,在进口公司声称信用证涉嫌诈骗后,又多次建议进口公司报案。但进口公司拒绝报案。在此情况下,市中行于1998年9月11日向市公安局报案,进口公司得知后于次日即9月12日也向公安局报案。1998年11月,市中行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口公司偿还市中行已经垫付的161号信用证款项并在到期日之前支付201号信用证款项。进口公司以案件涉及信用证诈骗为由,于1998年12月24日书面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市中行起诉,法院未予支持。1999年5月19日,省公安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1999)217号函,函称本案涉及诈骗,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回市公安局。次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立案后先后逮捕了刘某、王某等人,查明进口合同、报关单等系与境外公司勾结伪造,并以信用证诈骗罪提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00年3月18日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了刘某、王某等人的欺诈事实,但同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的故意,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市公安局补充侦察后再次提请公诉,2002年8月12日,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市中行,刘某、王某信用证诈骗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对嫌疑人不起诉。2004年2月,市中行根据案件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起诉至省城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进口公司偿还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垫付款。裁定继续审理后,省城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目前,本案仍在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二、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其中焦点问题是进口公司是否应向开证行付款。在信用证实践中,无论国际惯例还是我国相关法律都认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书是申请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如果银行接受申请人的请求,开证申请书就成为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构成各自权利义务的基础。换言之,开证申请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开证行按约定及时开立信用证:开证行的违约赋予申请人要求实际履行或解除合同、损失赔偿的权利:开证行处理了信用证事务后,也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获取偿付,取得手续费、利息,并保有有关的抵押权。因此,进口公司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合同如果是有效成立,进口公司自然必须依合同向开证行付款。

(一)开证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在合同法上,合同有效成立涉及两大问题: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以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在实践中,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本案开证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这里的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在本案中,市中行国际结算科王某及进口公司的赵某均为各自单位的分管该项工作的正式员工,是合格的合同的实际订约人,市中行和进口公司也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书无疑是一项有效的要约,开证行的接受也是有效的,可见,开证合同的双方已经就开证相关事宜达成了合意。所以,本案中的合同已经成立。

2、本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为开立信用证之目的,进口公司向市中行递交了盖有其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并向市中行提供了进出口合同复印件,要求为其开出信用证。在庭审中,进口公

司曾辩称开证申请系其公司设备部部长赵某的个人行为,并进而认为进口公司与市中行之间的开证关系不成立。笔者认为该抗辩理由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首先,开证申请书上加盖了进口公司的公章。公章系代表单位的有效印鉴,盖章后的开证申请书足以表明是进口公司的意思表示。进口公司认为开证申请书上的公章系其公司的赵某“盗用”。如果说是“盗用”的话,是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取得公章,涉及刑事犯罪,却始终未见进口公司报案追究, “盗用”显然是进口公司故意推脱责任的说法。退一步讲,即便赵某此次未经领导同意,那也是擅自使用单位公章,是进口公司管理不严的结果造成的,其责任也完全应由进口公司承担。

其次,赵某在开证申请书上是其职务行为,市中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赵某系进口公司的合法人。从进口公司1997年前后在市中行开立的40余份信用证的统计来看,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上从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仅有10%左右由授权代表签字(其中包括赵某),90%是以加盖公章确认为准。而赵某持有盖单位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其本人又是进口公司设备部部长,在此之前也曾代表进口公司向市中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符合进口公司开证惯例,因此,市中行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系进口公司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进口公司在开证申请书上签字。

综上,进口公司递交了有赵某的签字且有进口公司公章的开证申请书,而市中行依据该申请开出了信用证,表明市中行与进口公司之间的开证合同关系已经有效成立。即便公章系赵某擅自盖上的,依法也应由进口公司承担责任,并且赵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进口公司承担其行为之后果。

3、市中行开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进口公司还认为,市中行在审查不严、其职工王某明知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开立信用证,因而市中行应自负责任。这一观点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因此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市中行在开立201号信用证前,审查了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市中行的审查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进口公司在市中行开证的惯例。在通常的情况下,依据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可以推断开证申请系开证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进口合同可以推断存在基础贸易关系。在本案中,申请人进口公司又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企业,在市中行信誉优良。因此,市中行在适当审查开证文件后,认为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符合开证条件,在此情况下开出201号信用证。实际上,刘某在委托进口公司开证前,也曾找过其他公司,因不符合市中行的开证要求而未做成。可见,市中行认真履行了其审查开证的工作,如果没有进口公司以其名义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市中行不会开出201号信用证。因此,市中行的开证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2)进口公司认定市中行王某明知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却开立信用证涉嫌信用证诈骗。市公安局的审讯材料中相互矛盾,王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致使无从得出结论性意见。而作为一般审单员,以适当的谨慎审查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文件,恰恰可以从进口合同判断存在基础贸易关系。不仅如此,从市中行开立信用证的程序来看,王某只是市中行审查开证的一个环节,在其审查开证材料后,还须结算科科长以及分管行长的审查并同意后方可开出信用证。而已经证实的事实是国际结算科科长隋某及市中行分管行长并不知是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因此,市中行是在合理审查开证申请文件、并认为有基础贸易关系的情况下,为进口公司开出201号信用证。

综主所述,市中行审查开证申请文件并开出信用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进口公司在市中行的开证惯例,是合法有效的。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并不导致开证合同必然无效

在本案庭审中,进口公司以基础贸易合同关系中存在欺诈来对抗开证合同法律关系,否定其在信用证垫付关系中的合同义务。笔者认为,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首先,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或其他合同,即不得以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的履行和争议去影响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这种设置的目的是通过银行的介入,由银行信用取代买方的商业信用,由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解除卖方的顾虑,为国际贸易提供保证。UCP500第3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12日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权以基础贸易合同中的争议抗辩信用证合同关系的效力与履行。

其次,国际惯例与同时承认基础贸易合同欺诈构成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根据这一例外的规定,在基础贸易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享有的是申请法院判令银行对外止付的权利。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一直被认为是“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灵魂”,如果该原则受到破坏,信用证支付方式就自然形同虚设。因此,许多国家在承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同时。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决不会破坏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基础贸易合同欺诈例外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开证合同关系,不会解除开证申请合同项下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所负有的义务,仅仅是赋予开证申请人申请法院判令银行对外止付以对抗欺诈人的权利。

再次,国际惯例与《纪要》又阐明了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还有一系列例外。如开证行已经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则开证申请人无权再援引这一例外要求银行对外止付。即在此情况下,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不再受基础贸易合同欺诈的任何影响。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市中行已承兑、付款的情况下,进口公司无权援引欺诈例外要求银行对外拒绝付款,更无权否定开证合同的效力、拒绝偿还垫付款。

买断工龄申请书范文 篇五

XXX学校值班换班委托书

兹有

同志与

同志,因事需互换全天值班,即:将

同志的

日全天值班与

同志的

日全天值班进行互换,换班的同时学校全天值班及相关工作责任同步互换。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主管校长签字:

XXX学校 年

换班申请书由于本人原定于11月8日值班,因需要处理家庭问题,与11月15日(周六)值班的黄琦同事协商,她愿意与本人调换日期值班,因此申请上级领导同意本人与黄琦按如下日期换班:原11......

第1篇:换班主任申请书换班主任申请书在学校的日子里,我们所在的班级都会有一个带领我们全班向前的老师,也就是我们的班主任,有些老师是称职称责,但是有些则未必,像对成绩不好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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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申请书范文 篇六

最近律师事务所有许多来咨询法律问题的群众,针对目前比较现实的情况,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专门组织了典型案例的答问,我作为实习生,特地记录了下来,对我也有很大帮助。

李某与王某XX年登记结婚。XX年底,李某在得到单位的批准后,从单位领取了5万元的买断工龄补偿金。今年1月份,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

某则提出李某领取的5万元买断工龄补偿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认为这5万元应作为她的个人财产。请问:买断工龄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这个名词是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产物,是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买断工龄补偿金是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支付的经济补偿。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未就买断工龄补偿金明确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买断工龄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本人今后再就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和补偿,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且其与劳动者个人身份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劳动者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收入为代价换来的。虽然它的取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它是一种期待利益的提前兑现,其性质与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一样,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都是指当前现存即得的财产,不包括期待的利益。所以李某从单位领取的5万元“买断工龄补偿金”应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买断工龄申请书范文(优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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