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公开信「」 篇一
尊敬的旅游公司:
我是一位对旅游充满期待的消费者,但是对于最近我在贵公司预订的旅游行程的经历,我感到非常失望和不满。我希望通过这封公开信向您表达我的投诉和期望。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在我预订旅游行程时,贵公司向我展示了一系列精美的照片和描述,承诺提供豪华的住宿条件和丰富的旅游体验。然而,当我到达目的地后,我却发现实际情况与所描述的有很大的差距。酒店的设施陈旧不堪,房间的卫生状况也令人不满意。此外,预订的旅游线路中包含的景点和活动也没有按照原计划进行,导致我失去了许多本该美好的体验。
其次,我对贵公司的服务态度也感到非常不满。在我向贵公司提出投诉时,我遇到了漫长的等待时间和冷漠的回应。贵公司的客服人员没有给予我任何解决问题的建议,而是简单地推卸责任或者提供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解释。作为一家专业的旅游公司,我希望贵公司能够更加关注消费者的需求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最后,我希望贵公司能够采取积极的措施来解决我所遇到的问题。首先,我期望贵公司能够对我在旅游行程中所遭受的不便和失望进行合理的赔偿。其次,我希望贵公司能够改善自身的服务质量,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加强对旅游行程的管理和组织,以确保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够获得满意的旅游体验。
我希望贵公司能够认真对待我的投诉,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我相信,只有通过消费者的反馈和建议,贵公司才能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为更多的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旅游体验。谢谢您对我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旅游投诉人
旅游投诉公开信「」 篇二
尊敬的旅游公司:
我写这封公开信是为了对贵公司在我最近的旅游行程中的优秀表现表示赞扬和感谢。我希望通过这封信向您和贵公司的员工们致以最诚挚的赞美和祝福。
首先,我要感谢贵公司提供的精心策划的旅游行程。在我预订旅游行程时,贵公司的工作人员非常耐心地向我介绍了不同的线路和景点,并根据我的需求和喜好为我推荐了最合适的行程。在整个旅程中,我感受到了贵公司对细节的关注和周到的服务。无论是酒店的住宿条件还是景点的参观安排,都让我感到非常满意和舒适。
其次,我要赞扬贵公司的员工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态度。在整个旅游过程中,贵公司的员工们始终以微笑和热情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旅客。他们不仅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和指导,还关心旅客的需求,并及时解决了我们遇到的问题。贵公司的员工们的专业态度和真诚服务让我感受到了宾至如归的待遇。
最后,我要衷心感谢贵公司为我提供了一次难忘的旅游体验。这次旅程让我感受到了不同地域的文化和风景,丰富了我的视野和知识。我将永远铭记这次旅行,并向朋友们推荐贵公司的优质服务。
再次感谢贵公司为我提供的出色服务。我希望贵公司能够继续保持对消费者的关注和服务质量的提升,为更多的旅客带来愉快的旅游体验。祝愿贵公司越办越好!
此致,
旅游赞扬人
旅游投诉公开信「」 篇三
精品有关旅游投诉公开信范例集锦「推荐」
旅游时会经常有很多的投诉,可以用书信的形式表达出来。下面是小编整理提供的旅游投诉公开信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大家采纳!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的栏目!
篇一
尊敬的xx市旅游局:
我们是来自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游客,我们一行5人于20xx-6-25日同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海外)签订了阿联酋6日游合同,约定行程、时间、团费、服务内容等详见合同。但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我们已通过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但无果,致使我们向贵部门投诉以下几点:
一、我们要求退回xx海外多收取我们的团费550元/人。
1、事由:在旅游过程中,我们发现同一线路、同一时段、同一服务内容,旅行社却执行着不同的取费标准,最低的5000多,较高的6300,我一行是6850,价差在10%以上,价目不透明,扰乱市场秩序,涉嫌欺诈。回国后经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百事通一个李姓人员,通过电话为67xxxxxx的电话答复我们说旅游属于买卖市场,政府部门没有具体规范,旅游局对价格没有指导价格。我们在报名时,旅行社承诺价格属最低,且越到后面价格越贵,不停催促我们尽早签订合同,但实际是,在我们之后报名的,价格却越便宜。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我们要求xx海外支付延误返程的直接损失1628元/人。其中包括当日的误工损失528元/人、深夜由成都找车返回xx的交通费500元/人、飞机延误的补偿金600元/人。事由:在返程时,在阿联酋的阿布扎比机场,一行旅客等待近16个小时,飞机被延误近10小时,xx海外没有告知我们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跟随我们的领队业务不过关,,无法与阿布扎比的机场人员沟通,xx海外没有派出任何人与机场人员沟通处理,在阿布扎比机场也没有对游客做任何安排,所有人都非常着急,后游客中一位懂英语的人出面与机场人员沟通,让一行20余人飞回中国,但阿比扎比机场却只安排飞机送到成都,本来合同上的`7月xx日下午2点至xx,变成了晚上接近11到达成都。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36条37条,xx海外在发生意外时首先没有进行通知,然后擅自改变了旅游合同安排,我们要求按照细则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在旅游法中明确规定: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我们到现在,仍然不知当天飞机延误的缘由!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到了成都,旅行社却未及时安排车辆送回xx,如果不及时送回xx,势必延误旅客第二天的急事,回国后经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百事通一个李姓人员,通过电话为67xxxxxx的电话答复我们说,当晚没有及时送回xx,是担心夜里车辆的安全问题,xx海外怕承担责任,故只能选择延误旅客的时间和事情了。我们一行人,只能选择自己找车返回xx,2000元一趟,车除驾驶员外还能坐四人,平均500元/人。飞机延误从夜间11:30至第二天的8:50近10个小时,按照航空公司赔偿标准,8个小时以上,赔偿600元/人。原本返回xx为xx日的中午1:55分,到实际到达成都时间为晚上11点,到达xx为凌晨2点。2-6点为上班时间,平均5000元/月,每月21.75天,每天230元,每天7个小时上班,每个小时33元,4个小时132元,下班时间为上班时间的1.5倍工资,共8个小时计396元,共528元/人。
3、我们对海外的工作人员能力表示怀疑,竟然安排一个英语不通的人带队出国,我们要求对其服务资质进行清查。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导游证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旅游从业经历、语言能力,经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却答复说,只要政府部门有颁发领队证,就能领旅客出国,我们不知,国外领队与国内领队是否有区别?是否国内的领队证就能在国外使用?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我们一行20人,在不同的旅游公司报名参团,却交给海外集团统一调配,供应给了成都的地接社,是否属于非法分包?
5、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我们没有看到这份保险,要求查验。
尊敬的xx市旅游局,望你们能重视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利、大力打击不法旅行社的不法行为、建立以诚待客、公平交易、合理合法的良好旅游氛围、维护xx市旅游行业的声誉为感,谢谢!
此致!
投诉人:印x女联系电话1xxxxxx107高新区
冯x女联系电话13xxxxxxxx2
邹xx女联系电话xx9xxxxxx66
杜x女
肖xx女联系电话xx8xxxxxx22
被投诉单位: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xxxxxx刁xx
百事通平台电话:670xxxx4李xx
xxx
日期
篇二
致:xx市旅游局:
本人与xx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CGZLxxxxxxxxx)20xx年03月9日的—3月17日(埃及经典8天天猫双11的特价),订单号:10067xxxxxx,共4位,网上支付xxxx元。在埃及旅游期间,地陪导游把旅游合同的6天(不计来回飞机2日)内的5日行程随意更改,让客人掏钱自费,不让客人休息,与客人吵架,敷衍讲解,多次强迫客人签名更改行程等等,态度十分恶劣!
现在旅游局监督下,请xx旅行社按照相关规定赔偿部分旅游款项、自费款项并作出书面道歉,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旅游合同被强行更改
本人收到的网上天猫电子版行程、门店纸质行程和出团前(集合地)派发的行程表均为一致,清楚列明埃及8日全程旅游线路和参观时间。但是,地陪导游在没有不可抗力因素下,全程强行性、临时性地更改多日行程,属于严重毁约行为。
行程第一天,在经历长达12小时飞机,客人已十分疲倦,刚上大巴车还未够五分钟,地陪导游就让司机把车停靠一旁并开始半小时
的游说亚历山大行程,怂恿客人自费75美金/人,必须让全部客人交齐款项签名后才开车!亚历山大行程从来没有出现在xx任何纸质文本中,并不是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而当天参观亚历山大图书馆外观(不要钱的)、还在维修的夏宫花园外观(不要钱的)。地陪导游强迫性地更改行程,借用亚历山大名气,利用xx的正规行程去欺骗消费者(正规行程参观景点为庞贝之柱和古希腊罗马圆形剧场),参观内容完全不符,严重损害xx品牌形象,领队(张xx)在地陪导游更改行程时,没有告知客人相关权利,只顾着收钱。“如有一名客人不去,都需按照原行程执行,而且你们是在纸上签名的。”这是她在行程第四天晚上才跟我说的话。行程第1、2日客人集体交款所签名(不是每个人都有签)的纸质文件,签名时并没有填写行程内容、收款价钱、人数、时间,事后客人想看纸质文件,领队拒绝!索取发票,领队、导游拒绝!(其他客人可作证、有录音)。根据《旅游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条,导游强迫变相更改旅游合同,不收钱不开车的恶劣行为,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二),旅行社需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75美金/人。
第二:关于自费项目与合同不符
行程第二天,凌晨6点出发坐6小时车程前往红海,途中地陪导游又要更改行程,在几名客人据理力争的情况下才让他按照原来行程进行(有录音)。然后他又游说我们自由活动当天的自费项目要按照人数多才能参加,太少人就不作安排。为此他把沙漠游安排在当天下午,让客人一到红海的酒店就要狼吞虎咽吃午饭,接着就出发沙漠游。因为导游连续更改行程时间,让客人连续三天没有休息。旅行社合同清楚写明沙漠游时间1:30-18:30(约5小时),他却说沙漠热,要我们3:30出发,但是6:30点就回到酒店吃晚餐(约3小时,有录音)!自费项目时间
出入太大!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旅行社需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即140美金/人)。
此期间,我在入住酒店的信息处问价沙漠游,报价仅为60埃磅(大约为57元人民币),xx收取我们70美金/人,收费差异令我们对xx十分失望。这个本是旅行社和酒店报价高低的问题,哪知地陪导游还居责问我为什么要去问酒店!不准我告诉其他人!还在大巴车公然与我吵架!最后导游把所有行程压缩在最后一天半内完成,敷衍讲解,黑脸对客人,有客人问他为何不高兴不讲解(有录音)。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即350元/人)。
一向以来,xx作为广东旅行社的优秀代表,我和家人多次参加旅游并且很满意的。这次,旅行社精心安排的行程路线让他毁于一旦,狮身人面像更是最后一天的最后一个景点才能看到,一个完全背光黑脸的狮身人面像毁了我所有照片,更是这次恶劣旅行的真实写照!
第三:关于购物点
首先,本人并没有签名同意增加购物点。在网上收到确认书内显示:“旅游行程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客人同意选择前往购物场所莎纸草画和香精店,全部时间约2小时。”但我们导游和领队根本不按照时间规定,让我们逗留足足停了3个小时多,多次要求离开无果,必须等团里面的客人买够了数量才能走!完全取代了客人自由活动的时间,要知道看狮身人面才2个小时而已!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
(三),旅行社需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即700元/人)。
第三:关于午饭
行程写明含12正餐5早餐,红海6小时回程的午饭是在酒店提前打包的所谓餐盒,只有三个小面包和一罐饮料!面包过期,坚硬如石头根本无法下咽!行程里也多次吃不饱!全部人在车上都很有意见。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旅行社需承担3次餐标的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即180元/人)。
经以上种种,xx与本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已经严重毁约,导游更改行程让客人生病、遭受白眼、经历吵架,伪造确认书等事件。本人要求:xx市旅游局对广之旅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xx退回2xx美金/人、人民币1230元/人。
投诉人:xxx
日期:20xx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