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经典3篇)

时间:2017-01-04 08:23:1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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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是XXX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在此向您提交一份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书。我对仲裁结果深感不满,认为该裁决书存在严重的不公正和错误。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仲裁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开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并应当为双方提供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然而,在本次仲裁过程中,我并未被告知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辩护,并且在陈述和辩论环节中,我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言机会。这种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权益,对于一个公正的仲裁来说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我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表示强烈不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然而,在本次仲裁裁决中,我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明显的错误和偏颇。举例来说,在对我提出的劳动权益争议进行裁决时,仲裁委员会未能充分考虑到我所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而只是简单地采纳了对方公司的陈述和辩解。这种不公正的裁决结果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在此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并请求重新审理此案。我希望能够通过重新审理来还原真相,维护我的劳动权益。我相信,只有在一个公正、公平的仲裁环境下,才能够得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

请您审慎考虑我的申请,并重新审理此案。我相信您的公正和公正判断能够还原真相,维护正义。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此致

XXX公司员工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是XXX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在此向您提交一份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书。我对仲裁结果表示强烈不满,认为该裁决书存在严重的违法和不公正。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然而,在本次仲裁过程中,我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明显的错误和偏颇。举例来说,在对我提出的劳动权益争议进行裁决时,仲裁委员会未能充分考虑到我所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而只是简单地采纳了对方公司的陈述和辩解。这种不公正的裁决结果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对仲裁委员会偏袒对方公司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在仲裁过程中,我发现仲裁委员会对我提出的证据和理由采取了明显的偏袒立场,且在裁决书中未能充分考虑到我所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这种明显的偏袒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权益,违反了仲裁委员会的公正原则。

因此,我在此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并请求重新审理此案。我希望能够通过重新审理来还原真相,维护我的劳动权益。我相信,只有在一个公正、公平的仲裁环境下,才能够得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

请您审慎考虑我的申请,并重新审理此案。我相信您的公正和公正判断能够还原真相,维护正义。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此致

XXX公司员工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篇三

  申 请 人:

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址:

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XX层、XX层、XX层、XX层 单位代表人:张XX 总经理

  被 申 请 人

:刘XX 男 19XX年XX月X日出生 汉族 住 址:上海市XX区XX支路XXX弄X号XXX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裁决中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不但违反公司考勤规定无故旷班,而且还在工作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工作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考勤记录”、“请假单”、“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

  根据被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和请假单来看,两者所展现的事实是相左的,被申请人有伪造考勤记录的嫌疑。其一方面提供了考勤的记录,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请假单,被申请人在请假期间还能够提供考勤记录,这两者显然是矛盾的。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记录”这一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关于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系申请人群发给其员工的工作邮件,其他员工均已收悉,且都按照签到方式进行了正常的签到出勤,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被申请人却否认邮件和签到记录的真实性,显然是无理的狡辩,是为了逃避相关证据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

  再次,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录像资料”无法证明该录像未经剪辑增减,因而认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是严重的认定错误。在仲裁争议中,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先行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的责任承担,被申请人则应承担余下的举证责任,对于该录像资料真实性的鉴定申请应由被申请人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是武断、不正确的,在申请人提交的诸多证据和被申请人一方存在的诸多疑点面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而对争议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实属对申请人权利的损害。

  二、 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虽然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倒置,但是在仲裁阶段,申请人已就相关争议事实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其中包括“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质疑却始终未提供相反之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仅是单方面表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如果其否认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当庭提出对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是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是将举证的顺序进行倒置。申请对相关证据的鉴定属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其消极地怠于承担举证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仅表示无法确认内容的真实性,但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否认也没有权力否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没有建议被申请人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更没有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径直决定将申请人提交的电子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和录像资料不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了严重的程序不公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申请人认为, 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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