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工伤 篇一
尊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是一名在某制造企业工作的员工,我在此向贵委员会提交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我发生了工伤。事发当天,我正在生产线上操作一台机器。由于机器的安全防护设施损坏且未及时修复,我不慎被机器受伤。经过医院的诊断,我被证实患有严重的手部切割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和长期康复。
我对公司存在的工伤事故责任问题提出以下申诉:
首先,公司未能及时修复机器的安全防护设施,这是直接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身体安全。然而,公司明知机器存在安全隐患,却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修复和预防,对员工的安全置之不理。
其次,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提供紧急救助措施。在我受伤后,公司没有立即将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而是耽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这种对员工生命安全的漠视,严重违背了公司应尽的保护义务。
最后,公司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对我的工伤赔偿问题上态度消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该为我提供相应的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然而,公司对我的工伤赔偿问题置之不理,对我的合法权益漠视不顾。
基于以上申诉理由,我希望贵委员会能够依法公正地裁决以下要求:
1. 公司应承担全部工伤事故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2. 公司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和改善,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3. 公司应对工伤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我相信贵委员会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我的案件,并做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的裁决。我期待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同时也为维护员工的权益和公司的安全意识做出一份贡献。
谢谢贵委员会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22年X月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工伤 篇二
尊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是一名在某餐厅工作的员工,我在此向贵委员会提交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我在工作期间因为不慎滑倒受伤,导致严重的腰椎损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和长期康复。我对餐厅存在的工伤事故责任问题提出以下申诉:
首先,餐厅地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事故发生时,我正在为客人服务,由于地面存在湿滑的条件,我不慎滑倒导致受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身体安全。然而,餐厅明知地面存在安全隐患,却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预防,对员工的安全置之不理。
其次,餐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提供紧急救助措施。在我受伤后,餐厅没有立即将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而是耽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这种对员工生命安全的漠视,严重违背了餐厅应尽的保护义务。
最后,餐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对我的工伤赔偿问题上态度消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餐厅应该为我提供相应的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然而,餐厅对我的工伤赔偿问题置之不理,对我的合法权益漠视不顾。
基于以上申诉理由,我希望贵委员会能够依法公正地裁决以下要求:
1. 餐厅应承担全部工伤事故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2. 餐厅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和改善,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3. 餐厅应对工伤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我相信贵委员会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我的案件,并做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的裁决。我期待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同时也为维护员工的权益和餐厅的安全意识做出一份贡献。
谢谢贵委员会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22年X月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工伤 篇三
劳动仲裁申请书 工伤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驾驶员,身份证号:32070319810202XXXX,住连云区宿城乡宝山村宝山组X号,
被申请人:连云港宁海XX建材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宋跳工业区振兴路X号 。
法定代表人:徐XX。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09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2010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苏G82509号货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黄海大道与242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G86331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导致申请人不能独立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连人社工认字[2010]第49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12年5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连劳鉴通【2012】57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杨某
20XX年 9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