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土地仲裁协议书 篇一
第一篇内容
土地仲裁是解决土地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它通过公正、公平的方式来解决各方之间的争议。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存在着众多的利益关系,因此土地纠纷也屡见不鲜。为了保证土地纠纷的及时解决和公正裁决,各方可以采用土地仲裁协议书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土地仲裁协议书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协议的目的、仲裁的程序和规则、仲裁的费用和支付方式、仲裁的裁决和执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等。在协议的目的部分,各方应明确仲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土地纠纷,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仲裁的程序和规则部分应明确仲裁的具体流程和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交和听证等程序。仲裁的费用和支付方式部分应明确各方在仲裁过程中的费用责任和支付方式。仲裁的裁决和执行部分应明确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力,并且各方应遵守和执行裁决结果。争议解决的方式部分应明确在仲裁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各方可以采取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诉讼或调解等。协议的生效和终止部分应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
土地仲裁协议书的签署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各方应该保证自己具有签署协议的权利和能力。签署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参与仲裁过程。在仲裁过程中,各方应相互尊重、诚实守信,提交真实、充分的证据,以便仲裁庭做出公正的裁决。裁决结果一经作出,各方应及时履行,并遵守法律程序执行裁决。
土地仲裁协议书的签署是各方自愿达成的,旨在解决土地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各方应以合作的态度参与仲裁过程,共同推动土地纠纷的解决,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同时,各方也应保持沟通和协商,以避免土地纠纷的发生,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土地仲裁协议书对于解决土地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明确的协议内容,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力。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土地纠纷,不仅能够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更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的土地仲裁协议书 篇三
精选的土地仲裁协议书范文
导语: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遍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典仲裁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经典仲裁申请书【例一】
申请人___户,隶属单位(村组)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
户主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____年____月,家庭住址____,邮政编码____。
家庭成员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____年____月,与户主关系____。
申请人全权代表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工作单位或住址____,邮政编码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1.非户主家庭成员作申请人代表时使用,但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员书面委托; 2.申请人众多时使用,但必须是申请人之一)
被申请人姓名(或户名)____,(户主)性别____,民族____,住址____,邮政编码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诉个人时用)
单位名____,住所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诉村、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时用。选诉村委会还是村经济合作社,以承包合同上的盖章单位为准。)
第三人姓名(或户名)____,(户主)性别,民族,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本案处理结果与第3方有利害关系时使用。)
单位名____,住所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第三人是企业或其他单位时用)
一、仲裁请求:
(必须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权益等有关)。
二、事实和理由
(事实经过——整个过程过来龙去脉一定要讲清楚;第三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等要讲清楚)
(提出上述仲裁请求的若干理由,但具体仲裁请求不需要重复再提。)
此致
___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指印):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
1.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据(注意收集以前判决、裁定、调解、协商的'有关材料)。
2.本申请书需提供一式____份,增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相应增加份数。
经典仲裁申请书【例二】
申请人:杨武,男,汉族,1959年7月22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株洲长鸿实验学校。联系电话:13107032955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服务中心
住所地:攸县城关镇湘东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贺晓勇,主任。
仲裁请求
1、 裁决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16日签订的《攸洲农贸市场私摊返租协议》。
2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01年3月3日,申请人购买了攸洲农贸市场内的8号(现263号)牛肉、狗杂摊位,价格为27000元。2010年6月16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市场内要改造,摊位要调整,并要求申请人予以合作,以便实行摊位返租。当日,双方签订《攸洲农贸市场私摊返租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返租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年度租金为2300元”,第四条约定:“在返租期限内前5年的租金为协议价不变,后5年(2016年至2020年)的租金在协议价的基础上一次性递增25%”。上述协议签订后不久,被申请人对市场改造结束并对外招商,对申请人的摊位收取租金 为52800元/年(被申请人收取年租金是申请人返租获得的年租金的23倍)。
因签订该协议时,申请人虽然知道被申请人将对市场进行改造与摊位调整,但不知道摊位改造后的真正租赁行情。而被申请人在政府开展“三创四化”工作后,创建了规范的市场工作方案,明知市场管理将从无序转变为有序,对摊位改造后的真正租赁行情是完全清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致使双方的权利义
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因此,申请人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地位是不完全平等的,被申请人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协议中有关租金的约
定是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16日所签订的《攸洲农贸市场私摊返租协议》中有关租金的约定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亦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是显失公平的,现请求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16日签订的《攸洲农贸市场私摊返租协议》。另根据双方协议第6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由此合同履行所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株洲仲裁委裁决”之约定,申请人向贵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希望能得到支持。
此致
株洲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