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工伤赔偿 篇一
尊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我的姓名是张三。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导致我受伤严重,无法正常工作。经过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我被确认为工伤,并且需要长期康复和治疗。
事故发生的经过是这样的:2021年5月1日,我在公司进行正常的工作时,因为机器故障没有及时维修,导致我被机器夹住手指,造成手指多处骨折和严重软组织损伤。我当时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寻求紧急救助。公司安排了医疗人员将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和无害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然而,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机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支付工伤赔偿金,并承担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相关费用。
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我的手指受伤严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和康复训练。这对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和负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工伤赔偿金应当根据我的伤残程度和工资等因素来确定。
因此,我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向公司提出以下要求:
1. 公司应承担我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 公司应支付我因工伤造成的丧失工资,直至我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3. 公司应支付我因工伤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
4. 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我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我希望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并给予我合理的赔偿。谢谢!
张三
2021年5月10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工伤赔偿 篇二
尊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我的姓名是李四。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导致我受伤严重,无法正常工作。经过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我被确认为工伤,并且需要长期康复和治疗。
事故发生的经过是这样的:2021年6月1日,我在公司进行正常的工作时,因为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不完善,导致我从楼梯上摔倒,造成脊椎骨折和腰椎间盘突出。我当时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寻求紧急救助。公司安排了医疗人员将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和无害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然而,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支付工伤赔偿金,并承担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相关费用。
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我的脊椎骨折和腰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和长期的康复训练。这对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和负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工伤赔偿金应当根据我的伤残程度和工资等因素来确定。
因此,我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向公司提出以下要求:
1. 公司应承担我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 公司应支付我因工伤造成的丧失工资,直至我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3. 公司应支付我因工伤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
4. 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我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我希望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并给予我合理的赔偿。谢谢!
李四
2021年6月10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工伤赔偿 篇三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xx年2月2日出生,驾驶员,身份证号:32070319xx0202XXXX,住连云区宿城乡宝山村宝山组X号,
被申请人:连云港宁海XX建材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宋跳工业区振兴路X号 。
法定代表人:徐XX。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xx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20xx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苏G82509号货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黄海大道与242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G86331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导致申请人不能独立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连人社工认字[20xx]第49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xx年5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连劳鉴通【20xx】57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
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杨某
20xx年 9月 12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工伤赔偿 篇四
申请人:******,男,19xx.6.**生,汉族,身份证:******
住址:湖南省常宁市******号
电话:******
被申请人:广州市******办公设备厂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确认双方于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于20xx年9月20日至20xx年**月**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600元。
3、支付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7月12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50068.97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8358.6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34.48元。
4、支付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7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034.48元。
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00元。
6、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挂号费合计539.3元;
7、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735元。
8、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200元。
9、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348.5元。
10、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99元。
1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4.75元。
第2-11项合计140943.1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任机械操作工人工作,填有入职登记表,20xx年10月12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继续上班,违法解雇本人。
在职期间没有签订有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按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保。
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7月12日期间,申请人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现金发放,有签收记录保存在被申请人处。
每天上班时间从早上7:30至下午6:00,中午有1.5小时的休息时间,即每天加班1小时;每月没有安排休息日,即每天加班8.25天;法定节假日没有休息,该期间加班10天。
20xx年和20xx年年休假共10天没有休息。
20xx年7月12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冲床车间操作冲床机时,不慎被冲床压伤左手。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9月21日作出穗天人社工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xx年10月24日作出穗劳鉴初(20xx)***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从20xx年7月12日至20xx年10月12日。
住院21天,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支付,有一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没有支付,住院伙食费和十级伤残的相关侍遇等没有支付。
工伤待遇按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54495元/年的60%计算。
申请人自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检查费和挂号费合计539.3元。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你委支持本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农民工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3】
案情简介:赵某某,男,48岁,住开封县袁坊乡张吴寨村5组。
20xx年在开封市正阳小区1号楼工地施工时从三楼坠落致右腿根骨骨折,施工单位开封市中基建筑工程公司拒绝赔偿一切损失,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工伤后到开封市劳动仲裁院进行仲裁,开庭时对方律师坚持赵某某不是公司职工,其损失应由小包工头刘某某承担,本律师当即辩驳:涉案工程是被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承包后非法转包给尹某某,尹某某又非法转包给刘某某,尹某与刘某均无施工资质,亦无用工资格,故赵某某只能与被申请人成立劳动关系,经过本律师的激扬陈词,当庭驳回了对方律师的狡辩,赢得了仲裁员的认可,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某,男,48岁,住开封县袁坊乡张吴寨村5组。
委托代理人:王松柏,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封市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开封市三里堡90号。
申请请求: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5690.5元,伙食补助费756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650元,护理费5178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共计:42283.5元。
2 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承包了正阳小区1号楼施工工程,申请人自2007年10月8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施工,20xx年3月19日晚9时许,被申请人强令申请人冒险施工,致申请人从三楼顶坠落,造成申请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请人于20xx年7月向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被认定为工伤。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向贵院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公司待遇,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开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某某
20xx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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