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的刑事申诉书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李峰,现年33岁,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我在此向贵院提出刑事申诉,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自己所被指控的罪行是无辜的。在案发期间,我身处的地点与犯罪现场相距甚远,根本不可能参与到案件中。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我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辩护机会,关键证据也没有被妥善调查和审理。我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我的案件,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原审判决存在明显的误判和不公。在判决中,法院过于依赖单一的证据,而忽视了其他可能的证据和证词。在审判过程中,我提供了多位证人的证词证明了我的无辜,然而这些证词却没有被充分采纳和调查。此外,关键证据也存在着疑点和矛盾之处,需要重新审查和评估。我要求法院重新审视我的案件,并重新评估所有的证据和证词。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对自己的人权和合法权益的捍卫。在原审判决中,我没有得到足够的辩护机会,我的辩护律师也没有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这导致了我被错误地定罪和判刑。我要求法院为我提供公正、公平的审判环境,保障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的辩护权和人权不受侵犯。
在此,我郑重申明我对自己的无辜,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理我的案件,对所有证据和证词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相信正义会得到伸张,真相会大白于天下。
李峰
李峰的刑事申诉书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李峰,现年33岁,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我在此向贵院提出刑事申诉,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自己所被指控的罪行是无辜的。在案发期间,我身处的地点与犯罪现场相距甚远,根本不可能参与到案件中。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我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辩护机会,关键证据也没有被妥善调查和审理。我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我的案件,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原审判决存在明显的误判和不公。在判决中,法院过于依赖单一的证据,而忽视了其他可能的证据和证词。在审判过程中,我提供了多位证人的证词证明了我的无辜,然而这些证词却没有被充分采纳和调查。此外,关键证据也存在着疑点和矛盾之处,需要重新审查和评估。我要求法院重新审视我的案件,并重新评估所有的证据和证词。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对自己的人权和合法权益的捍卫。在原审判决中,我没有得到足够的辩护机会,我的辩护律师也没有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这导致了我被错误地定罪和判刑。我要求法院为我提供公正、公平的审判环境,保障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的辩护权和人权不受侵犯。
在此,我郑重申明我对自己的无辜,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理我的案件,对所有证据和证词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相信正义会得到伸张,真相会大白于天下。
李峰
李峰的刑事申诉书 篇三
李峰的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大学文化,原任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安徽办事处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幢×室。200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申诉人因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事项:
依法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见案文10),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宁国市公检法对明知是无罪的经济纠纷,而以合同诈骗来追诉,法院合议庭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属于经济纠纷。但法院审判委员会枉法判决有罪。上诉宣城中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后,宁国法院重审时为了逃避责任,采取直接改罪名的方式,用盖有公司印章的复印件伪证,作为定罪证据,判处李峰犯 "伪造公司印章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错案。但宣城中院"将错就错"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新的原件证据,证明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申诉人不服宁国法院直接改罪名判伪造公司印章罪,上诉到宣城中院后,在二审庭审中,要求公诉方对改判 "伪造公司印章罪" 的证据,进行质证、查证时,才发现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 "总代理合
同" 是一份复印件,在庭审中也没有出示原件认证、查证。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上面盖的章是举报人沈雪芬自己伪造的。她利用丈夫地税局局长的人情关系,就用那份盖有伪造印章的复印件合同,向公安机关报案,先是企图通过公安插手经济纠纷,来敲诈申诉人的合法利润,未得逞后,就想方设法追诉、陷害申诉人。公安在侦查中,就凭那份盖有伪造公司印章的"总代理合同"复印件,到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去收集申诉人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证词,还请他们提供真合同专用章的印模。一边隐匿报案的伪证,一边用收集的证词来证明申诉人是冒用公司的名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实际上公安部门所收集的证词、调取的真印模,只能证明沈雪芬报案的复印件上盖的`章是伪造的,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伪造公章的行为。
检察院审查中,我们已经把证明无罪的原件证据复印后,交给了公诉科科长陈俊和副检察长储兴旺,结果公诉方在两次开庭审理中,人情干预,徇情枉法,企图达到追诉申诉人有罪为目的,隐藏了我们交的未盖章的原件证据复印件,又隐匿了公安立案中盖章的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在庭审中不出示、不质证、不查证。结果,宁国法院在法庭调查中也没有质证、认证、查证,反而在判决书中认定已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