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检察院刑事申诉书 篇一
近日,最新的一份刑事申诉书引起了广泛关注。该申诉书由检察院起草,涉及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内容详实,证据充分。这份申诉书的提交有望为案件的审判带来新的证据和视角,为正义的实现提供可能。
在这份最新的刑事申诉书中,检察院详细列举了原被告人的罪行和相关证据。申诉书指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诉书还指出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以及之前审判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不公正之处。
这份申诉书的提交对于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为案件提供了新的证据和线索,有助于还原真相,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其次,申诉书的提交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使命,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最后,这份申诉书还具有示范作用,对于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也具有借鉴意义。
然而,我们也需要对这份最新的刑事申诉书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尽管它可能提供了新的证据和视角,但我们不能过早地下结论,也不能盲目相信其中的所有内容。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我们需要依法办案,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最新的刑事申诉书的提交为案件的审判带来了新的希望和机遇。我们期待着能够在公正的法庭上,还原真相,保护权益,实现正义。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审判保持关注,监督司法的公正和透明,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和稳定。
最新检察院刑事申诉书 篇二
近日,一份由最新检察院起草的刑事申诉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份申诉书涉及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指控犯下严重的罪行。申诉书的提交为案件的审判带来了新的可能性和挑战,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思考。
在这份最新的刑事申诉书中,检察院详细列举了被告人的罪行和相关证据。申诉书指出,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危害,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同时,申诉书还指出了之前审判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不公正,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这份最新的刑事申诉书的提交对于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为案件提供了新的证据和视角,有助于还原真相,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其次,申诉书的提交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使命,即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后,这份申诉书的提交也对于司法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为完善法律体系和审判机制提供了反思和启示。
然而,我们也需要对这份最新的刑事申诉书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尽管它可能提供了新的证据和线索,但我们不能过早地下结论,也不能盲目相信其中的所有内容。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我们需要依法办案,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最新的刑事申诉书的提交为案件的审判带来了新的希望和挑战。我们期待着能够在公正的法庭上,还原真相,保护权益,实现正义。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审判保持关注,监督司法的公正和透明,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和稳定。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实现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最新检察院刑事申诉书 篇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申诉人诉被告人周xx、杜xx、蒋xx原犯强迫交易罪
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申诉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严重违法,特依法提起申诉,请求贵院行使法律监督,并予以抗诉。
申诉请求:1、撤销(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
2、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
申诉理由:
一、终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有关事实。
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就不予受理的事实,称“邹顺有向法院提交的渝公高不立字「2010」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复「2010」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对邹顺有控告周xx等人敲诈勒索案不予立案。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xx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显然未依法查明有关事实,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的有关事实。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的九检刑不立审[2011]009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有以下内容,“邹顺有:关于你指控周xx、杜xx等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案向五分院提出复议,后转至我院,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高新区公安分局已向本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认为: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怎么能说“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xx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呢?这明显是终审法院为了驳回申诉人的自诉而在专门制造理由。
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即构成犯罪。此罪的构成根本不论转让价格是否与股份实际价值相当,法条也没有设置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申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强迫交易的大量证据,两审法院均未依法对这些证据做出认定或者处理。
即便如两审裁定书所称,强迫交易罪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和受理条件,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不是驳回申诉人的起诉。两审裁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客观上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纵容了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是错误的裁定,申诉人的申诉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此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上述裁定做出抗诉决定。
申诉人: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1、原审、终审裁定复印件;
2、九检刑不立审[2011]009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3、渝公高立字「2010」12号不予立案通知;
4、公复「2010」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5、自诉人的报案材料和刑事上诉状
6、杜xx出具的所谓50万元“劳务费”收条;
7、2009年4月28日当天,周xx在重庆大世界茶楼给自诉人出具的250万元欠条;
8、吴建华、蒋洪的证明材料;
9、周长举在石桥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