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承诺书的性质(优质3篇)

时间:2011-05-02 08:19:4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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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承诺书的性质 篇一

担保承诺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责任并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承诺书的性质是一种担保行为,它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以确保其能够获得应得的债权。

担保承诺书的性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首先,它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担保人签署了担保承诺书,他就有责任履行其中的担保义务。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承诺书向担保人追偿。这就意味着,担保承诺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担保承诺书的性质是一种信任关系的体现。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时,他对债务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存在一定的怀疑。通过签署担保承诺书,担保人表达了对债务人的信任,并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代替其履行。这种信任关系有助于增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心,促进债务的顺利进行。

另外,担保承诺书的性质也体现了风险的转移。担保人在签署担保承诺书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将需要承担代偿责任。这就意味着,担保承诺书的签署将债务人的风险转移给了担保人。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承诺书来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应有的债权,同时也减轻了自身的风险。

总之,担保承诺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它体现了担保行为、信任关系和风险转移的性质。担保承诺书的签署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有助于促进债务的顺利进行。

担保承诺书的性质 篇二

担保承诺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担保承诺书的性质体现了担保行为、信任关系和风险转移。

首先,担保承诺书是一种担保行为的体现。担保人通过签署担保承诺书,承担了代偿责任。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将代替其履行。这种担保行为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债权。担保承诺书的性质使其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担保承诺书的性质也体现了信任关系。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时,他对债务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存在一定的怀疑。通过签署担保承诺书,担保人表达了对债务人的信任,并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代替其履行。这种信任关系有助于增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心,促进债务的顺利进行。

另外,担保承诺书的性质还体现了风险的转移。担保人在签署担保承诺书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将需要承担代偿责任。这就意味着,担保承诺书的签署将债务人的风险转移给了担保人。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承诺书来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应有的债权,同时也减轻了自身的风险。

总之,担保承诺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它体现了担保行为、信任关系和风险转移的性质。担保承诺书的签署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有助于促进债务的顺利进行。通过理解和应用担保承诺书的性质,各方可以更好地处理债务关系,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担保承诺书的性质 篇三

担保承诺书的性质

  担保承诺书是指共同承担某些责任的书面协议,那么这些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呢?大家可以阅读以下范文,了解具体情况!

  担保合同

的性质、内容分类及担保合同范本【1】

  担保合同的性质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合同内容分类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

  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担保承诺书效力纠纷案例【2】

  【案情】

  2002年被告林甲因需资金周转,便向原告下属城区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2002年9月29日被告林甲、李某与原告下属城区农村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林甲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6.6375‰,逾期利率为9‰,

  被告李某以自己拥有的位于县农业局老家属房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李某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书,在签订该抵押担保合同时,被告林乙也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林甲未归还此笔借款本息,经原告催促,被告林甲、李某、林乙均在原告催款通知书签名,之后三被告仍未还款。

  【分歧】

  对该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因为该承诺书不是被告林甲贷款担保的正式保证文书,而是被告林甲贷款之前向原告出具的他人愿意担保的意向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系被告林乙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因为在被告林甲、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时,被告林乙又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该承诺书的性质。

  该保证担保承诺书是被告林乙在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出具的,并且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符合保证合同的书面性、要式性、从属性特征。

  我国《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中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林甲、被告李某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请书中就约定了被告林乙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被告林乙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依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约定,该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林乙又自愿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

  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这一法律规定,也合法有效

担保承诺书的性质(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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