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最新3篇】

时间:2018-07-01 08:32:1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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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人士:

近年来,我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然而,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一些贫困患者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仍面临高额自付费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贫困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保障,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通知: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贫困患者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认知。同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的互通互联。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贫困患者的身份认定、待遇申请和结算支付等环节的无缝对接,提高救助和保险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优化救助和保险政策

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救助和保险政策,提高救助标准和保险待遇,减轻贫困患者的经济负担。同时,要加强对救助和保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四、加强工作协调和督导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要加强对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政策措施的落地和实施效果的达到。

我们相信,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一定能够更好地保障贫困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人士: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贫困患者得到了更好的救助和保障。然而,我们也要面对一些问题和挑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一些患者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仍面临高额自付费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贫困患者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救助和保险待遇,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通知: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

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贫困患者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认知。同时,要加强对患者的知识普及,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和使用医疗救助和保险制度,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的互通互联。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贫困患者的身份认定、待遇申请和结算支付等环节的无缝对接,提高救助和保险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优化救助和保险政策

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救助和保险政策,提高救助标准和保险待遇,减轻贫困患者的经济负担。同时,要加强对救助和保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四、加强工作协调和督导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要加强对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政策措施的落地和实施效果的达到。

我们相信,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一定能够更好地保障贫困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篇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各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

  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在对象范围、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充分发挥制度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障对象衔接

  (一)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按规定纳入定额资助范围的人员,要做好参保动员工作,加大保费征缴力度,提高参保意愿,可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相关部门再将资助资金支付本人,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

  (二)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探索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因素,完善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指导市、县民政部门依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及时落实救助政策。

  二、加强支付政策衔接

  (三)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各地要统筹考虑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低保标准等,制定大病保险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倾斜的具体办法,明确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的量化要求,实施精准支付,提高困难群众受益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大病患者需求、筹资能力等实际,合理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要将对困难群众的倾斜照顾措施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与承办机构签订合同,确保部署实施。

  (四)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各地要合理调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结构,稳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占比。综合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科学设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水平要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积极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原则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均计入救助基数。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应参照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困难群众合规医疗费用之外的自负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

  (五)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各地要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同步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市级和省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按规定分级转诊和异地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三、加强经办服务衔接

  (六)规范医疗费用结算程序。各地要按照精准测算、无缝对接的工作原则和“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准确核定结算基数,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避免重复报销、超费用报销等情况。对于年度内单次或多次就医,费用均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要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次及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对于单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应即时启动大病保险报销,并按规定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合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于年度内多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要分别核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其中大病保险应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费用作为报销基数;原则上,医疗救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多次累计个人自负合规总费用作为救助基数,对照医疗救助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分类分档核算救助额度,并扣减已按次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

  (七)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积极提升“一站式”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跨地域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协作,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为“一站式”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数据支撑。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开展“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参与医疗救助经办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衔接

  (八)强化服务运行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承办)机构的资金使用、管理服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从业资格审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要实行单独核算,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偿付、高效服务。

  (九)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救助绩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推进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督导,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两随机、一公开”、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抽查。

  各地要以提高制度可及性、精准性以及群

众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抓紧制订本地区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稳妥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保 监 会 国务院扶贫办

  2017年1月16日

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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