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一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和促进进口科技产品的流通,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特此通知。
一、进口科技产品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进口科技产品将享受减免税收政策。具体来说,对于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规定的科技产品,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将大大降低科技产品的进口成本,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引进和应用,为国家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口的科技产品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信息技术产品、生物医药产品、高新技术设备等。只要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可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三、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申请流程
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进口商,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科技产品的基本信息、科技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的证明材料等。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批准。审批通过后,进口商可以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四、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效益
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将带来多重效益。首先,减免税收政策将降低科技产品的进口成本,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引进和应用。其次,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将促进科技产品的流通,提高科技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此外,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还将推动国内科技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产业链的完善。
五、加强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为了确保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我们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组织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高进口商的政策意识和操作能力,促进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落地生根。
六、其他事项
对于滥用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虚报冒领减免税收等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希望广大进口商积极申请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减免税收,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特此通知。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二
随着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科技产品的进口需求不断增加。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引进和应用,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特此通知。
一、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科技成果
科技创新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引擎,但国内科技创新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差距。为了弥补这一差距,我们鼓励并支持引进国际先进科技成果。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进口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规定的科技产品将享受减免税收政策,降低科技产品的进口成本,提高科技成果的引进效率。
二、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我们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中规定,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规定的科技产品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将降低科技产品的价格,提高科技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三、加强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推广
为了使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我们将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广大进口商宣传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利好和政策申请流程,提高进口商的政策认知和操作能力,从而更好地推动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
四、完善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落地生根,我们将完善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严禁虚报冒领减免税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平公正执行。
最后,我们希望广大进口商积极申请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减免税收,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特此通知。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三
财关税[201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为加强政策管理,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名单,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资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确定免税资格,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1。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2。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3。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销售对象中的科研院所是指本通知第一条中经核定的`科研院所;学校是指本通知第二条中经核定的高等学校。
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等情况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商品种类、进口额、免税进口商品的销售流向、使用单位等。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的免税范围,按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中的“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执行。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比照上述有关条款进行免税进口管理。
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权利、玩忽职守、贪腐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3.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