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精选3篇)

时间:2017-06-08 08:11: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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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 篇一

近年来,辽宁省交通运输业蓬勃发展,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也日益凸显出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提升辽宁省交通运输的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交通运输价格的合理化和市场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我省决定对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事项进行改革。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公平、合理的价格机制,促进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措施包括制定价格政策,合理确定运输价格,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的出现。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次,我们将推动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的透明化。通过建立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运输价格信息,提高价格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同时,要加强价格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原因,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我们将加强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的监管和调控。通过建立健全的价格监管体系,加强对运输价格的监测、评估和调控,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要建立价格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处理价格纠纷,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我们将积极推动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的市场化改革。鼓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促进价格竞争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要完善收费机制,推动收费方式的多元化,满足社会各界对运输价格的不同需求。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大对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事项的改革成功。

通过以上改革举措,我们有信心能够推动辽宁省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事项的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果,进一步提升辽宁省交通运输的发展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辽宁省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 篇二

近年来,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发展迅猛,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亟待改革。为了推动辽宁省交通运输价格的合理化和市场化,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经过多次研究和探讨,我省决定对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事项进行改革。

首先,我们将深化价格监管改革。加强对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及时了解价格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同时,要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次,我们将推动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公平、合理的价格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制定价格政策,合理确定运输价格,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的出现。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价格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处理价格纠纷。

第三,我们将提高价格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加强价格信息的发布和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布运输价格信息。同时,要加强价格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原因,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我们将推进价格改革的落地实施。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企业自主定价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完善收费机制,推动收费方式的多元化,满足社会各界对运输价格的不同需求。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价格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大对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事项的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果。

通过以上改革举措,我们有信心能够推动辽宁省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事项的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提升辽宁省交通运输的发展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辽宁省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 篇三

辽宁省关于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相比,所不同的是管理主体的变化,一个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一个是地方人民政府;前者是代表国家,代表的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总体经济利益,后者虽然也是国家的一个部分,但代表的是地方本地区的经济利益。

  关于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16]72号

  各市物价局,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和经营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铁路投融资ppp模式的引入,促进铁路行业发展,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10号)要求,现将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地方铁路客运价格;放开民营资本投资(控股)及其他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货运价格;放开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铁路运输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具体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对少数尚未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货运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铁路运输企业以现行规定运价作为中准价,在上浮不超过1

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名单另行公布。

  三、铁路运输企业在提供铁路运输服务时,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定价机制,依据成本等因素,合理安排运价水平,并保持一定时期稳定。同时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目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运价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串通合谋涨价、利用优势地位恶意抬高运价或恶意压价竞争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有关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价格及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

  2016年8月31日

辽宁省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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