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权益维护 篇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一些企业存在着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的情况,给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离职证明的重要性。离职证明是劳动者离开原工作单位后,用于向新工作单位或其他相关方证明自己在原单位的工作经历、工资待遇、职位等信息的重要文件。它对劳动者来说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例如,对于正在找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一份离职证明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提高就业的机会;对于劳动者申请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时,离职证明也是必须提供的文件。因此,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无疑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侵害。
那么,为什么一些企业会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呢?首先,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着拖欠工资、违法操作等问题,他们不愿意开具离职证明是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着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待遇,他们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为了给劳动者制造困难,使其无法顺利找到新的工作。再次,一些企业可能对劳动者的离职并不关心,他们认为开具离职证明是一种麻烦,因此敷衍了事,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针对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其次,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劳动者了解到自己有权要求企业开具离职证明,并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开具离职证明的义务,并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总之,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损害,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劳动权益的真正保护。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权益维护 篇二
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用于向新工作单位或其他相关方证明自己在原单位的工作经历、工资待遇、职位等信息的重要文件。然而,一些企业存在着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的情况,给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本文将从劳动法律角度出发,探讨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的合法性,并提出相应的维权建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开具离职证明。因此,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为什么一些企业会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呢?一方面,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着拖欠工资、违法操作等问题,他们不愿意开具离职证明是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可能对劳动者的离职并不关心,他们认为开具离职证明是一种麻烦,因此敷衍了事,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面对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的情况,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首先,劳动者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同时,劳动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普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劳动者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开具离职证明的义务的宣传和督促,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违法行为,我们应当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劳动权益的真正保护,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权益维护 篇三
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权益维护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开离职证明。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离职证明《公司不开离职证明》。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则是劳动关系,下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