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中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企事业单位:
为了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振市场信心,我国政府决定扩大中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中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将扩大至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此次政策调整将使更多的中小型企业受益,为他们提供更多发展的机遇。
二、优惠政策力度加大
在扩大优惠政策范围的同时,政府也将加大优惠力度。具体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有所下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将适用更低的税率。此外,政府还将进一步简化税务程序,减轻中小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申报和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中小型企业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财务和税务资料。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申报材料审核,确定企业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一旦企业符合条件,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政策的执行时间和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扩大中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将于今年年底前开始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具体执行时间将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通过查询税务机关的公告或咨询税务机关了解具体时间安排。
五、加强宣传和指导
为了确保中小型企业充分了解和正确享受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将加强宣传和指导工作。他们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媒体发布等多种渠道向企业发布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南,解答企业的疑问,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请各位企事业单位广泛宣传和推广这一优惠政策,帮助更多的中小型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同时,希望各级税务机关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我们相信,在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努力下,中小型企业将获得更好的发展和壮大。
特此通知。
扩大中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中小型企业主:
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我国政府决定扩大中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中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将扩大至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这意味着更多的中小型企业将有机会享受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优惠政策力度加大
政府将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具体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有所下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将适用更低的税率。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强竞争力。
三、申报和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中小型企业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财务和税务资料。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申报材料审核,确定企业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一旦企业符合条件,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政策的执行时间和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扩大中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将于今年年底前开始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具体执行时间将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通过查询税务机关的公告或咨询税务机关了解具体时间安排。
五、加强宣传和指导
为了确保中小型企业充分了解和正确享受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将加强宣传和指导工作。他们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媒体发布等多种渠道向企业发布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南,解答企业的疑问,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请各位中小型企业主积极申报和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收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希望各级税务机关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将继续关注中小型企业的需求,采取更多措施支持企业的发展。
特此通知。
扩大中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篇三
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
末值)&pide;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pide;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6日
相关链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一、税收试点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