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方就本案提出抗诉申请。
我们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首先,原审判决对证据的认定存在失误。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对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并未充分考虑,并未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例如,在原审中,我们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和相关物证,这些证据明确指向了被告方无罪的可能性,然而,法院却未予以重视,没有充分调查和审查这些证据。这种对证据的漠视,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和正确判决。
其次,原审判决对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在本案中,法院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存在错误和不当之处。原审判决将被告方的行为错误地认定为犯罪行为,而忽略了被告方的无罪辩护和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方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因此,原审判决的法律适用是错误的。
最后,原审判决对程序规定存在违反。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未能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审理,导致被告方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例如,原审法院未充分听取被告方的辩护意见和申辩理由,也没有给予被告方充分的辩护机会。这种程序上的违反,显然违背了公正审判的原则。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贵院重新审理本案,并对原审判决进行抗诉。我们希望贵院能够充分考虑被告方的辩护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和正确的判决。
敬请贵院审查,并作出适当的决定。
被告方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方的代理人,特此向贵院递交抗诉申请。
我们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首先,原审判决对证据的认定存在错误。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对于我们提供的证据并未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和相关物证,这些证据明确指向了被告方有罪的可能性,然而,法院却未予以重视,没有充分调查和审查这些证据。这种对证据的漠视,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和正确判决。
其次,原审判决对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在本案中,法院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存在错误和不当之处。原审判决未能正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了对被告方的刑事责任的错误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方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因此,原审判决的法律适用是错误的。
最后,原审判决对程序规定存在违反。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未能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审理,导致我们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例如,原审法院未充分听取我们的申辩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也没有给予我们充分的辩护机会。这种程序上的违反,显然违背了公正审判的原则。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贵院重新审理本案,并对原审判决进行抗诉。我们希望贵院能够充分考虑我们提供的证据和申辩理由,依法作出公正和正确的判决。
敬请贵院审查,并作出适当的决定。
原告方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被申请人:华子,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xx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xx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xx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03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法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xx所有,由xx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审判决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如果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
房可住,无法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