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根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司决定自即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旨在优化煤炭资源税制,推动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但传统的煤炭资源税制存在税负过重、缺乏灵活性等问题,制约了煤炭产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煤炭产业的绿色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我司决定对煤炭资源税进行改革。
二、改革内容
1. 煤炭资源税税率调整:根据煤炭矿井的产量、品质等因素,对煤炭资源税税率进行调整。通过差异化税率的设定,鼓励高质量、高效益的煤炭生产,同时惩罚低质量、低效益的生产行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2. 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环保和能源节约要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煤炭产业的发展。
3. 税收管理创新:引入现代税收管理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行电子税务发票、在线申报等措施,减少企业税务申报时间和成本,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三、实施步骤
1. 各级税务部门要尽快组织煤炭资源税改革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
2. 煤炭企业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按时、按量缴纳煤炭资源税,并及时完成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3. 税务部门将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税收监督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工作要求
1.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能源、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推动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落地实施。
2. 煤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税务申报行为,确保税收的及时缴纳和合规运作。
3. 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激发煤炭产业的活力,推动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积极响应,全力配合煤炭资源税改革工作,共同推动煤炭产业的绿色发展,为我国能源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特此通知。
XXXX年X月X日
公司领导签字:XXX
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司决定自即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这项改革旨在优化煤炭资源税制,推动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改革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请各位员工务必认真阅读并积极配合。
一、改革内容
1. 煤炭资源税税率调整:根据煤炭矿井的产量、品质等因素,对煤炭资源税税率进行调整。税率的调整将以奖惩机制为导向,鼓励高质量、高效益的煤炭生产,同时惩罚低质量、低效益的生产行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2. 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环保和能源节约要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煤炭产业的发展。
3. 税收管理创新:引入现代税收管理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行电子税务发票、在线申报等措施,减少企业税务申报时间和成本,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二、实施步骤
1. 各部门要尽快组织煤炭资源税改革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
2. 全体员工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按时、按量缴纳煤炭资源税,并及时完成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3. 税务部门将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税收监督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工作要求
1. 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推动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落地实施。
2. 全体员工要加强自我管理,规范税务申报行为,确保税收的及时缴纳和合规运作。
3. 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激发煤炭产业的活力,推动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请各位员工积极响应,全力配合煤炭资源税改革工作,共同推动煤炭产业的绿色发展,为我司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XXXX年X月X日
公司领导签字:XXX
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篇三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导语: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
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参考。一、关于计征方法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关于适用税率
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关于税收优惠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煤炭资源税改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