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状 篇一
致:[行政机关名称]
主题:对[行政行为]的申诉
尊敬的[行政机关名称]:
我是[申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现就[行政行为]一事向贵机关提出申诉。
首先,我要表达对贵机关的尊重和信任。我相信贵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一定会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来处理我的申诉,并给予我一个公正的解释和处理结果。
我申诉的原因是[行政行为]。这是一项对我个人权益造成了损害的行政行为,我希望贵机关能够重新审视该行政行为,并予以纠正。
据我了解,贵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行政决策。然而,在这次行政行为中,贵机关却未能做到这一点。我对该行政行为提出了多次的异议和申诉,但却未得到有效的回应和处理。
我认为该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1. [问题一]:详细描述问题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问题二]:详细描述问题二,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基于上述问题,我希望贵机关能够重新审视该行政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理:
1. [处理建议一]:详细陈述处理建议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处理建议二]:详细陈述处理建议二,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我相信,贵机关一定会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来处理我的申诉,并给予我一个公正的解释和处理结果。我也愿意积极配合贵机关进行调查和提供相关证据。在此,我再次对贵机关给予我的关注和处理表示感谢,并期待尽早得到处理结果。
申诉人:[申诉人姓名]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地址]
日期:[申诉日期]
行政申诉状 篇二
致:[行政机关名称]
主题:对[行政行为]的申诉
尊敬的[行政机关名称]:
我是[申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现就[行政行为]一事向贵机关提出申诉。
我在此申诉的原因是,贵机关在处理[行政行为]时,存在明显的不公正和不合法的情况。我对该行政行为提出了多次的异议和申诉,但却未得到有效的回应和处理。
我认为该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1. [问题一]:详细描述问题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问题二]:详细描述问题二,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在此,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是因为简单的不满或个人利益受损而发起申诉。我深知行政机关的重要性和责任,也相信贵机关会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来处理我的申诉,并给予我一个公正的解释和处理结果。
基于上述问题,我希望贵机关能够重新审视该行政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理:
1. [处理建议一]:详细陈述处理建议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处理建议二]:详细陈述处理建议二,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我相信,贵机关一定会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来处理我的申诉,并给予我一个公正的解释和处理结果。我也愿意积极配合贵机关进行调查和提供相关证据。在此,我再次对贵机关给予我的关注和处理表示感谢,并期待尽早得到处理结果。
申诉人:[申诉人姓名]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地址]
日期:[申诉日期]
行政申诉状 篇三
上诉人(一审原告):铁甲小撸,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地址:梁平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镇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上诉人与田XX与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时认识,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双方在石安镇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务工,后田XX便杳无音讯。2010年XX月上诉人向梁平县人民法院福禄法庭起诉,要求与田XX离婚。福禄法庭经调查发现,结婚证上田XX的身份证号码系无效号码,由此上诉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当时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失误对田XX的身份审核不严,导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 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铁甲小撸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一份。
行政申诉状 篇四
原告:张三,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江滨139号。电话:xxx 被告:SA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100089《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
与理由:
2001年间原告在江滨路139号建有房屋一栋,建房时原告在房屋的西侧搭建了一钢架棚,用于停放小车。搭建的钢架棚既无占道搭建,也未影响城市规划,原告仅仅是在属于原告自有的绿地带建造钢架棚,钢架棚建成后从未有任何部门要求原告拆除。
SA综执罚告字2011第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被告又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责令原告在2011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临时(搭盖)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原告认为搭建的钢架棚已建10多年了,超过了二年的期限,又未影响城市规划,搭建在属于原告的绿化地带,被告认定属于违法建设,其程序违法。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作出的行
政行为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违法行政,应当对其所
作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为此,特具状前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SA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201100089《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此致
SA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20xx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