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租房申请 篇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州市公租房政策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公租房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个实惠的居住选择。然而,公租房的申请过程并不简单,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的相关事项。
首先,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广州市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低收入家庭和无住房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无住房家庭是指家庭没有自有产权住房,也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是广州市户籍居民,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申请公租房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申请人需要到当地公租房管理中心办理申请登记。申请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登记。登记时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以便核实申请人的资格。登记后,申请人将被分配一个申请序号。根据申请序号,当有公租房房源时,管理中心将按照序号顺序通知申请人前往选房。
在选房环节,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房源。广州市公租房通常分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两种类型。经济适用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家庭,租金相对较低,而廉租房则相对较高。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房源。选房时,申请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和申请序号前往房源所在地进行确认,并签订租赁合同。
最后,申请人在入住公租房后还需要履行一些义务。首先,申请人需要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租赁合同的规定。同时,申请人还应当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此外,申请人还需遵守社区的规章制度,与邻居和谐相处。
总之,广州市公租房申请是一项需要满足条件和按照程序进行的过程。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无住房家庭可以通过申请登记、选房等环节获得公租房的居住权。在入住后,申请人还需履行一定的义务。公租房的申请和使用将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一个合适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 篇三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
最新广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一览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除不可抗力外,自告
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3.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4.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于1个月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在其《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上报区民政部门。
(三)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对,并将核对报告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协助督促申请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对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存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复核时间按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执行。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民政部门核查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1个月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和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于1个月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其中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下称“双特困家庭”)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