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特向贵庭提出答辩状,以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进行答辩,并陈述如下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本次诉讼的请求为(具体诉讼请求),我对此不予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支持,且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关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
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争议事实并不属实。我作为被告,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特在此向法庭提供真实的情况:
(举例说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如提供相关证据、目击证人证言等)
三、关于原告的主张是否合法
原告所主张的权益是否合法,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进行判断。依据法律规定,我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我也提出以下论点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1.(论点一)
2.(论点二)
3.(论点三)
四、关于解决争议的合理性
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实际情况下是不合理和不可行的。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我请求法庭对此进行合理的判断和裁决。同时,我还愿意与原告进行协商,寻找解决争议的合理方式。
五、关于诉讼费用的分担
根据法律规定,我认为原告应当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是主动的,且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费用。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上答辩。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合理的判断和裁决。
被告:XXX
年月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特向贵庭提出答辩状,以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进行答辩,并陈述如下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本次诉讼的请求为(具体诉讼请求),我对此不予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支持,且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关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
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争议事实并不属实。我作为被告,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特在此向法庭提供真实的情况:
(举例说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如提供相关证据、目击证人证言等)
三、关于原告的主张是否合法
原告所主张的权益是否合法,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进行判断。依据法律规定,我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我也提出以下论点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1.(论点一)
2.(论点二)
3.(论点三)
四、关于解决争议的合理性
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实际情况下是不合理和不可行的。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我请求法庭对此进行合理的判断和裁决。同时,我还愿意与原告进行协商,寻找解决争议的合理方式。
五、关于诉讼费用的分担
根据法律规定,我认为原告应当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是主动的,且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费用。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上答辩。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合理的判断和裁决。
被告:XXX
年月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赵XX,男,白族,X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1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1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某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
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