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一
凤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对于促进凤山村的稳定发展和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章程旨在规范凤山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村民自治,实现人口的合理控制和优化人口结构,推动凤山村的经济社会发展。
一、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村民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意识,凤山村将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村委会将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知识讲座,邀请相关专家为村民进行讲解。村委会还将在村内设置宣传栏,发布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信息,并定期发放宣传材料。
二、计划生育目标
凤山村将根据村民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计划生育目标。村民应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生活压力,合理规划生育,确保不超生,避免出现生育过多和生育过少的情况。村委会将定期进行生育情况统计,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计划生育问题。
三、计划生育奖励和惩罚
为了鼓励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凤山村将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村民按时进行生育登记、定期接受计划生育指导和检查的,将获得奖励。同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村委会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停发相关补贴和福利。
四、计划生育服务
为了方便村民进行计划生育服务,凤山村将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服务站将提供计划生育咨询、避孕药具发放、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村民可以在服务站预约,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
五、计划生育保障
凤山村将加强计划生育保障工作,确保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得到保护。村委会将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发放计划生育补贴和福利,并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手术和妇幼保健服务。对于生育困难和计划外怀孕的村民,村委会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六、监督和评估
凤山村将建立计划生育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村委会将组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同时,村民也可以通过建议箱和投诉电话向村委会反映计划生育问题。
凤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为村民的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通过宣传教育、设立奖惩机制、提供便捷的服务和保障,凤山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将更加规范和高效,村民的生活质量也将得到提升。
凤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二
凤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凤山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本章程旨在加强凤山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促进人口的合理控制和优化人口结构。
一、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设立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凤山村将设立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计划生育专干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协调解决计划生育问题。
二、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决策
凤山村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鼓励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决策。村委会将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就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征求村民意见和建议。村民可以通过提案、投票等形式,参与到计划生育决策中来,共同推动凤山村的发展。
三、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知识水平,凤山村将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村委会将利用村内的宣传栏、电视、广播等媒体,向村民传播计划生育政策和知识。村委会还将组织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和培训班,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技能。
四、奖励和惩罚措施
为了鼓励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凤山村将设立奖励和惩罚措施。村委会将对计划生育合格的村民给予奖励,例如发放计划生育补贴、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等。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村委会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停发相关补贴和福利。
五、计划生育服务和保障
为了方便村民进行计划生育服务,凤山村将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服务站将提供计划生育咨询、避孕药具发放、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村民可以在服务站预约,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同时,凤山村还将加强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扶助,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凤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为村民提供了更好的计划生育服务和保障,也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多的空间。通过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设立、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决策、加强宣传教育和设立奖惩措施等措施,凤山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将更加规范和有序,村民的生活质量也将得到提升。
凤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三
凤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下面是关于凤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让广大育龄群众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充当计划生育的主人,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第三条: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全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群众组织,要为“两为两争”活动和组织发动群众参与自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五条:村委会尽可能为本村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生殖等方面的优质服务,育龄夫妇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并免费提供学习宣传资料,积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
第六条:村委会对孕产妇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实行随访服务,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五个月内主动落实结扎措施者,补助营养费100元。
第七条: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未婚生育。青年结婚前,要自觉参加婚前培训,办理生育证前自觉参加优生遗传检测。对带头晚婚晚育者,对计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大会表彰 ,物资奖励;对举报违法怀孕信息准确者,除替举报人保密外,给予200元奖励。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年底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第八条:使用药具的育龄夫妇,如果难以按规定使用药具,造成避孕失败(两年内连续二次者),应接受村专干或计生技术员的指导,更换其它方法。
第九条:对两女户、有生理缺陷以及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应给予关心和帮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侮辱。孤寡老人除享受政策优惠待遇外,村委会可适当慰问。
第十条:青年结婚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结婚,并无近亲结婚现象。
第十一条:要求生育一孩的对象,经本人申请,由村委会审批报镇计生办发放一孩生育证: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需经本人申请 ,村、镇审核,县计生局批准发证,一律实行凭证怀孕生育,村委会对已领证和已生育的对象,应及时出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村委会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检查,结扎两年以内的对象每年孕情监测四次,两年已上每年孕情监测一次,其余对象每年孕情监测四次,常年在家的育龄妇女年龄在40岁以上的,可以通过合同管理形式每年接受一次环情、孕情检查。受检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统一组织检查的应主动在三天内到镇计生服务所补检补查,并将结果如实报告村专干。
第十三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一经发现,按《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坚持以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由村专干、镇计生技术人员指导选择一种自身适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孩的,90天内首选上环为主的避孕方法;已生育二孩的,90天内夫妻一方首选结扎措施。医学上认为不宜上环、结扎的,再选择其他长效避孕措施。
第十五条:凡出现意外妊娠的,意外妊娠者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村民有向村委会提供信息的义务,家属和亲友应主动配合村委做好意外妊娠者的思想工作,并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出现的意外妊娠,免费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六条:外出30天以上务工人员
应自觉到村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要与村委会签订合同,落实一项长效避孕措施,按时回村参加孕检,特殊情况不能回来的,应在半月内寄回有效孕检证明。流入本村的暂住育龄妇女,应同样遵照本公约,对流入本地无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三证不齐全的流动人口,有权拒绝在本村居住、生产、经商。第十七条:村委会与全村育龄人员分别签订《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合同》、《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已婚育妇知情选择避孕措施意向书》,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检讨。对违法生育者,按照计划生育条例,收取社会抚养费。
第十八条:成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监督评议组,其成员由本村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代表、党员代表和协会会员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讨论有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事宜,评议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委会对计划生育活动安排、计生政策、计生经费开支、结婚证、生育证发放、婴儿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优待政策兑现、评议结果等情况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发现村委会不能按公约履行义务,必须向村民作出解释,按《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对破坏阻扰计划生育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