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优选3篇】

时间:2018-05-06 08:36: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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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篇一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北京市近日修订了最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一修正案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对最新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影响进行分析。

首先,修正案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根据修正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保障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倡导健康生育观念,提倡合理生育行为。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

其次,修正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明确。根据修正案,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宣传和指导,提供健康生育知识和技术的咨询和服务。此外,修正案还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育意愿,保障生育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修正案加强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修正案,对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实施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这一举措的出台,将有效遏制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生育秩序。

最后,修正案还强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根据修正案,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评估系统,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这一举措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影响有利于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最新修正案的指导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取得更加积极的成果,为我国的发展贡献力量。

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篇二

近日,北京市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式实施。这一修正案的出台,旨在更好地适应人口变化和社会需求,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本文将重点分析修正案中关于优生优育的内容和影响。

首先,修正案明确了优生优育的基本原则。根据修正案,优生优育应当坚持人口优化配套、科学遗传、健康生育的原则,倡导合理生育观念,提倡婚育顺序和合理生育间隔。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生育观念,提高生育的质量和效益。

其次,修正案对优生优育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明确。根据修正案,政府应当加强生育健康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和普及,提供优生优育的咨询和指导服务。此外,修正案还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优生优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育意愿,推动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

第三,修正案加强了对优生优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修正案,对于故意破坏或者拒绝实施优生优育措施的行为,将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这一举措的出台,将有效遏制优生优育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生育秩序。

最后,修正案还强调了优生优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根据修正案,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生优育工作的监督评估制度,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这一举措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优生优育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总之,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中有关优生优育的内容和影响,有助于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生育的质量和效益。我们相信,在最新修正案的指导下,优生优育工作将取得更加积极的成果,为我国的未来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篇三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

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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