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
根据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当中涵盖校内门急诊、校外门急诊、住院(含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大病住院、大病门诊等,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内容:
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1】
1、大学生住院报销范围及规定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完挂账手续后,出院时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其中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参保大学生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
参保大学生凭指定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校门诊部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到医院住院。
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指定医院予以记帐与医保中心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学生本人收取。
住院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7日内有效。
学生因患大病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具体医疗待遇为: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2、校外门急诊
门诊部医生根据病情需要转诊至指定医院诊治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外院门诊医疗费用,凭校园一卡通、农行卡、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处审核报销,到百事通现场审核前,需将报销费用进行校园网上登记。
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急诊范围内的疾病除外)。
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含寒暑假),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凭校园一卡通、农行卡、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处审核报销。
外省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外省市住院或门诊大病
学生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住院(含寒暑假),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联合培养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
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把出院小结、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总明细账单、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报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处(同学在将所有资料交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前,
需自留复印件,以报后续的商业保险)。
由校门诊部集中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申报。
3.慢性病病种范围
包括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脑血管病恢复期、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恶性肿瘤晚期、精神疾病、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症11种疾病。
报销标准: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50元的,超出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00元。
4、门诊意外伤害病种范围
该项主要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
报销标准:因意外伤害引起上述疾病在门诊治疗时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0元。
5、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
范围包括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
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
报销标准:参保大学生门诊紧急抢救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费用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以下情况不属报销范围
1、属于自费范围(如:各种体检、注射二类疫苗,痤疮、穿耳洞、美容性洁齿及激光美容等整容治疗,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康复、检查、治疗器械和用品,部分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药材等)
2、学生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3、学生因病情需要去非学校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必须由指定医院转至非指定医院就诊。
学生到民营医疗机构就诊,一切费用自理。
4、学生因病情需要运用CT、核磁共振、胃镜、心脏彩超、HOLTER等大型检查,必须经校门诊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检查,如遇急诊检查后三天内需补办申请手续,未经批准的检查费用自理。
上海大学生医保报销比例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1.大学生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2.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具体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二、 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具体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2】
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
第一条 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研究生工作党委(以下简称“研工委”)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管理和协调。
2、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
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裁决。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包括来本校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但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每年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可享
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第三条 医疗费补贴凭证。
1、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及副卡)(以下简称“学生证”)。
2、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
如无学生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3、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学生证如遗失,可按规定手续进行补办。
第四条:登记和注册:
(一)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将本专科、研究生新生中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名单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二)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三)校医院应在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在区医保事务中心为本校符合规定的学生办理集中登记手续。
财务处按规定定期与区医保事务中心进行财务结算。
(四)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休复学的,学工办、研工委应在每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四报到校医院,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校医院应在每月的月初到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