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时间:2016-01-02 08:50:4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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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正文: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是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全校博士生、硕士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服务;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团结和引导广大研究生同学积极投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把我校建设成为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世界一流大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分析和解决问题,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价值观、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使广大研究生同学能够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发愤成才。

  2、发扬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校

风、学风。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方针是:倡导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遵循“建设,创新,服务,发展”的原则,不断优化广大研究生同学的学术、实践、文化等多方面的氛围。

  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研究生与党、政府和学校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同学们的建设性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研究生同学的正当权益。

  4、加强校内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中国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4、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其他与成长、成才相关服务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珍惜时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3、遵守校纪校规,尊师爱校,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代表大会

  (一)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代表大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党委批准,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三)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通过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研究生会委员会。

  4、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第十条 委员会

  (一) 校研究生会委员会是研究生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 研究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1、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2、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3、选举常委会。

  4、检查、监督常委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常委会

  (一) 常委会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二) 常委会的职权:

  1、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2、召集委员会会议。

  3、以民主的方式产生研究生会的正、副主席。

  4、任免各职能部门正、副部长(主任、主编)。

  (三)常委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委会确定的副主席或常委召集。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

  (一) 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二) 各职能部门是本会的办事机构。

  (三) 各职能部门实行常委会领导下的部长(主任、主编)负责制。

  第十三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一人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受团委委派指导本会工作。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各院(系、所)研究生会是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在本院(系、所)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研究生会的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 各院(系、所)研究生会应由各院(系、所)研究生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其机构设置可参考校研究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院(系、所)工作需要决定,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十六条 院(系、所)研究生会应积极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接受工作中的统一协调,院(系、所)研究生会主席应当按时参加校研究生会召集的院(系、所)研究生会主席联席会。

  第五章 附则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研究生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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