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章程
第十条中心实验室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办公室设实验室主任一名(兼职),管理人员1名。
实验室主要职责是管理好计算机房,并建设和管理好研究中心的网站。
实验室同时负责中心数据库工作的建设。
第十一条 中心资料室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办公室设资料室主任一名(兼职),管理人员1名(专职)。
资料室主要职责是中外文图书、期刊杂志、电子资料的管理和信息的提供,成为技术创新的全国资料信息基地。
第十二条 分中心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根据需要,在其他省(市区)设立分中心。
第一款:“分中心”由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正式批准设立,“分中心”主任由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任命。
第二款:“分中心”必须遵守教育部关于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一切规定。
第三款:“分中心”必须遵守本章程,以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为名义展开活动时必须得到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的正式授权和批准。
第四款:“分中心”可从事技术创新领域内相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信息建设、咨询服务等工作,根据发展需要,“分中心”在中心的批准下可设立专门部门。
第五款:“分中心”每年向中心汇报工作至少一次,“分中心”研究人员发表相关论文,可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为作者单位。
第六款:“分中心”如果违法相关规定,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有权取消称号,同时保留追究其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学术研究队伍
第十三条 研究队伍构成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设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学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四
条 专职研究人员专职研究人员,在技术创新研究方面起示范作用,在中心其他成员与中心的联络交流中起骨干作用。各研究所主任由专职研究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兼职研究人员
中心聘请国内外高校中从事技术创新研究的专家、教授、学者,相关部委和著名研究院所的研究人员组成较固定的兼职研究人员队伍。由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颁发中心兼职研究员聘书。
第十六条 兼职研究员聘任制度
第一款 兼职研究员必须是从事与中心研究项目相关研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第二款 兼职研究员的任务是指导和参加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参加研究中心的学术及信息交流工作;
第三款 兼职研究员由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聘请,经兼职研究员所在单位同意,上报清华大学人事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可聘请;
第四款 兼职研究员实行聘任制,每期三年,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以延聘;
第五款 兼职研究员不享受清华大学正式职工待遇。
第四章 学术活动原则
第十七条研究活动制度化的原则
中心于每年3月发布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按照项目计划呈交。
第十八条聘任制与集中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中心采取专职、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制,研究工作采取集中规划、分散实施、统一汇总的管理方式。经协商聘任的研究人员利用自身及各自单位的研究条件,充分发挥优势。研究中心为研究人员提供最新信息和资料。清华大学为查询资料及相关工资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短期与长期研究项目相结合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除完成每年一度的研究任务外,同时要抓住前沿理论和对我国发展关系重大的基本问题开展长期研究,保持一定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的投入比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从2007年12月18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实施三年后,可依据情况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进行适当的修订。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
20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