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的定义与要素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以无偿的方式将其财产权益赠与另一方,并经过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它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
赠与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赠与的财产、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法定的形式等。首先,赠与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赠与财产。赠与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权益等。其次,赠与人必须是自愿将财产权益赠与受赠人的一方,受赠人必须是自愿接受赠与的一方。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明确且一致的。最后,赠与合同在法律上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动产的赠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赠与合同的效力与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合同的一般要件,同时赠与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是真实有效的。赠与合同一旦成立,赠与人就不再对赠与财产享有所有权,受赠人则取得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赠与合同的成立对赠与人和受赠人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赠与人应当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认真评估,并确保自己有权处分该财产。其次,赠与人应当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并对赠与财产的性质、数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受赠人则需要对赠与财产的价值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并对赠与合同的内容进行全面了解。此外,赠与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并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
赠与合同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财产流转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赠与合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并在需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意见。
赠与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与争议解决
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赠与合同的成立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时也可能引发一些争议和纠纷。
首先,赠与合同一旦成立,赠与人就不再对赠与财产享有所有权,受赠人则取得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这意味着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也不能随意变更或取消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有权对赠与财产进行合法支配和处分。因此,赠与合同的成立对赠与人和受赠人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然而,赠与合同也可能引发一些争议和纠纷。例如,赠与人可能会因为后悔或其他原因要求撤销赠与,或者认为受赠人未履行约定的条件而要求解除赠与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需要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赠与合同的争议解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另外,赠与合同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存在精神疾病或未成年等情况,或者赠与财产存在瑕疵或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无效。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并在需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意见。
总之,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独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赠与合同的成立对赠与人和受赠人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同时,赠与合同也可能引发一些争议和纠纷,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并在需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意见,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和纠纷。
赠与合同 篇三
甲方:xx,男,1957年7月4日出生;xxx(王爱国之妻),女,1958年8月1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于xxxx
乙方:xxx,男,1984年3月6日出生,现住址:xxx
甲方王爱国、李建军系乙方之父母,甲方决定赠与乙方个人购买房屋首付款项。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双方达成如下赠与协议:
第一条 甲方赠与乙方现金124,984元(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肆 元整)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
第二条 赠与财产用途: 甲方赠与乙方的现金124,984元(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肆 元整)用于乙方购置个人住房。购置房屋为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水调歌城项目商品房,位置为e8楼1单元9-5号,面积为81.44平方米。
第三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时间:20xx年8月23日
2、交付地点:沈阳市于洪区建行凌空支行3、交付方式:甲方将赠与的现金通过银行卡(甲方开户行为建行凌空支行;卡号为622700073171058962)转入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房屋首付款交易账户(房屋首付款交易账户户主姓名为李金钰,卡号为073171998014586148)。
4、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以证明收到赠与款项。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
赠与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 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
、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
、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
、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主要的权利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为: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