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建议书范文 篇一
标题: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建议书
尊敬的法官:
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委托代理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向贵庭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案件背景
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原告A先生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先生借款100万元,并承诺在三个月内偿还本金及利息。然而,到期时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导致纠纷产生。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原告主张借款合同具备法律效力,而被告则质疑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行为。
2. 违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3. 合同解释:双方对于合同中关于利息计算方式的约定存在不同解释。
三、司法建议
鉴于上述争议焦点,本案的裁判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分析,我向贵庭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1. 对于借款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贵庭应当充分审查证据,查明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必要,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评估,以确保合同的效力。
2. 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贵庭应着重考虑双方的履约情况。如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贵庭应依法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进行赔偿。
3. 对于合同解释的问题,贵庭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双方真实意思为依据,进行合同解释。如有需要,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四、结语
在审理本案时,贵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判。同时,也希望贵庭能够及时审理本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衷心祝愿贵庭工作顺利,感谢贵庭的审理和支持!
此致
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建议书范文 篇二
标题: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建议书
尊敬的法官:
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委托代理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向贵庭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案件背景
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原告A女士与被告B先生之间存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导致纠纷产生。而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不承认其偿还义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借款合同的效力:双方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存在争议,贵庭应当仔细审查证据,查明合同的真实性和效力。
2. 违约责任: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存在分歧,贵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履约情况,并依法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3. 利息计算方式:双方对于合同中关于利息计算方式的约定存在不同解释,贵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三、司法建议
基于上述争议焦点,我向贵庭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1. 对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贵庭应当仔细审查双方的证据,查明合同的真实性和效力。如有必要,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2. 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贵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履约情况,并依法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进行赔偿。
3. 对于合同解释的问题,贵庭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双方真实意思为依据,进行合同解释。如有需要,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四、结语
在审理本案时,贵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判。同时,也希望贵庭能够及时审理本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衷心祝愿贵庭工作顺利,感谢贵庭的审理和支持!
此致
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建议书范文 篇三
县信用联社:最近,我们对今年以来信用社起诉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别是信用社败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目的是从审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向你社提出一点建议,这些建议如能被采纳并能收到一点效果,我们将不胜欣慰。
一、借款人、保证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合同主体存在缺陷是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信用社败诉的最常见原因。从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合同主体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未提供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如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煤矿等)无资格从事民事活动,其签订的合同无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合同,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且证明难度大。
建议: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除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外,法人、组织签订合同必须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合同载明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上。如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写的地址是杨庄镇某村的,但在诉讼中却发现该人实际是石桥镇某村的,或者是鲁山的。查明当事人身份是诉讼的前提,上例中从法律上应认为二者不是同一人,严格来讲属被告不明确,以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后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建议: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签订合同时查明对方身份。
3、合同当事人既未亲自签订合同,亦无委托书。诉讼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承认借款或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社诉许某、赵某一案,可能是担保人赵某自己拿着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借款手续,诉讼中许某不承认自己签合同,由于赵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无法证明谁是行为人而败诉。
建议:加强对信贷员的责任心教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无法亲自在合同上签字的,应有有效的委托书,避免留下类似的后遗症。
二、时效、期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超诉讼时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在立案、审理时请求“通融”的现象并不罕见。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无须再谈。
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二是信贷员、基层社不要回避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三是摒弃拖拉工作作风。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个别案件,信用社履行合同的手续不完善、还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常见的是借款人是甲,而误将款交付给乙;
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处分借款但无委托手续。如翟xx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xx,担保人是牛xx,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最后该社在履行合同时,认为翟xx与牛xx是夫妻,所以没有把款交付翟xx,而是把款交付给了牛xx,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时双方就已离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真正树立严格依法履行意识,摒弃按“理”办事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放贷,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四、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代理人有时出庭不及时。
2、格式化诉状的使用太机械。格式化诉状的使用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但是个别社在使用中太机械、太死板,没有考虑格式诉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这样既不严肃,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建议:单笔无其他特别情况的贷款,起诉时可以使用格式化诉状;二笔以上贷款合并起诉或有其它特别情况时,不宜使用格式化诉状。
3、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限制的,该规定施行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中还有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议:转变诉讼观念,起诉时弄准被告和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