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协议 篇一
经济仲裁协议的意义与作用
经济仲裁协议是一种通过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的协议。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经济纠纷层出不穷,而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常常过于繁琐和耗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因此,经济仲裁协议的出现填补了司法系统的不足,成为一种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经济仲裁协议具有高效性。相比于传统的法院诉讼,仲裁程序更加简化和迅速。在经济仲裁协议下,争端双方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协商确定仲裁程序和规则,从而使纠纷解决过程更加灵活和高效。而且,仲裁庭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
其次,经济仲裁协议具有保密性。与法院诉讼公开审理不同,仲裁程序一般是保密进行的,仲裁庭的裁决也不会公开。这种保密性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避免争端对当事人声誉和商业利益的损害。因此,经济仲裁协议广泛应用于商业合同和国际贸易等领域。
此外,经济仲裁协议还具有专业性。经济仲裁的仲裁员通常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对经济领域的纠纷有独特的理解和判断。他们可以依据专业知识对争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提高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果。而且,经济仲裁协议还可以根据争端的特点选择专业领域的仲裁员,进一步提高解决效率和公正性。
然而,经济仲裁协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仲裁庭的裁决通常无法上诉,当事人只能接受裁决结果,这可能导致一方在争议解决后认为不公正而无法救济。其次,仲裁费用相对较高,特别是在复杂的经济纠纷中,仲裁费用可能成为一方难以承担的负担。此外,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也可能导致程序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总的来说,经济仲裁协议是一种便捷、高效、保密和专业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经济仲裁协议在促进经济合作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纠纷的增多,经济仲裁协议将在未来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经济仲裁协议 篇二
国际经济仲裁协议的发展与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经济交流的加深,国际经济纠纷的频发给传统的司法诉讼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更好地解决国际经济纠纷,各国纷纷推广和采用经济仲裁协议,形成了国际经济仲裁的体系。国际经济仲裁协议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和国际化的趋势。
首先,国际经济仲裁协议的多样化体现在仲裁机构和规则的选择上。目前,国际上有许多知名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这些仲裁机构根据不同的商业需求和纠纷性质,提供了各种仲裁规则和程序选择。此外,各国也纷纷设立了自己的经济仲裁机构,以满足本国经济纠纷的解决需求。这种多样化的选择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仲裁机构和规则。
其次,国际经济仲裁协议的国际化趋势体现在仲裁庭的组成上。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此,仲裁庭的组成也需要具备国际化的特点。国际经济仲裁协议通常规定仲裁庭的成员应该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以确保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此外,在涉及特定领域的经济纠纷中,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进一步提高仲裁质量和效果。
此外,国际经济仲裁协议还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变革。首先,数字化技术的进步为仲裁程序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效率。例如,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当事人可以在线进行仲裁程序,极大地节约了时间和成本。其次,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新兴议题也逐渐成为国际经济纠纷的重要内容,仲裁机构和规则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和发展。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在推动仲裁机构和规则的国际标准化和统一化,以提高国际经济仲裁的可预测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国际经济仲裁协议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多样化的仲裁机构和规则选择、国际化的仲裁庭组成以及新的挑战和变革都在推动国际经济仲裁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纠纷的增多,国际经济仲裁的重要性将会进一步提升,为全球经济合作和纠纷解决提供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机制。
经济仲裁协议 篇三
当事人____与____同意将双方之间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交____仲裁机构(或者某仲裁员)按照____仲裁规则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发生的财产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取得对该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异议的,则协议仲裁就不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事后约定将双方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
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方式。
仲裁条款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写明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条款既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仲裁条款的相对独立性的具体体现。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文件。其他书面形式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材料。比如,某企业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企业发出一份传真告知公司,该纠纷可以向某仲裁机构仲裁。公司回电认为可以。则企业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事项必须订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一方当事人实际提请仲裁的争议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越仲裁协议中所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
第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不能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比如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
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双方当事人,而且对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和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都产生一定的效力。对当事人来讲,必须接受仲裁管辖;对仲裁机构来讲,必须负责裁决协议规定的仲裁事项;对法院来讲,不能行使对仲裁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一方仍然可以重新协商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例如,某机电公司与商贸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有约束力。”由于双方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如不能从两个仲裁机构中选定一个,则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第三,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签订仲裁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仲裁协议的成立应包括以下一般要件:当事人应具缔约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应采取书面形式。
(2)仲裁协议的成立还应包括以下特别要件:协议约定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即仲裁协议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须为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此类争议多以当事人对其中所涉及的权益得为处分为特征;仲裁协议内容有可执行性。
(3)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
次开庭前提出。
(9)仲裁协议包括合同别这样瓣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