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推荐3篇】

时间:2017-02-02 06:48:21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在此代表被告方就承揽合同纠纷向贵庭作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合同约定,我方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工作,并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了工程成果。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工作,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时,我方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报酬。因此,原告方所主张的我方未履行合同的指控完全站不住脚。

二、关于原告方的违约行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方存在多次违约行为。首先,原告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价款,导致我方承担了额外的经济压力。其次,原告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严重影响了我方的工作进度。此外,原告方还多次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导致我方不得不返工或承担额外的修复费用。综上所述,原告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次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损失赔偿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各自的损失。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返工和修复费用,并且因为原告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因此,我方要求原告方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我们在本案中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方所主张的我方未履行合同的指控完全站不住脚,并提出了我们的答辩意见。我方希望贵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谢谢!

被告方代理人:XXX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在此代表被告方就承揽合同纠纷向贵庭作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数量履行各自的义务。我方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工作,并且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了工程成果。我方的工作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因此,我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二、关于原告方的指控

原告方所主张的我方未履行合同的指控完全站不住脚。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原告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次违约行为。首先,原告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价款,导致我方承担了额外的经济压力。其次,原告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严重影响了我方的工作进度。此外,原告方还多次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导致我方不得不返工或承担额外的修复费用。综上所述,原告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次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损失赔偿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各自的损失。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返工和修复费用,并且因为原告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因此,我方要求原告方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我们在本案中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方所主张的我方未履行合同的指控完全站不住脚,并提出了我们的答辩意见。我方希望贵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谢谢!

被告方代理人:XXX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XX,男,地址:东莞市长安镇XX号。

  被答辩人(上诉人):东莞XX眼镜厂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长安镇XX第六经济工业区。

  答辩人收到(2011)东中法民二终字第XX号案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一、在履行合同期间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清楚。所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没有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而是其没有依约完成付款义务。

  1、上诉人没有依约完成付款义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公约》、《报价单》合法有效,还有相应的送货单、对帐清单等证据都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加工义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上诉人理应支付加工费37848.9元人民币及其逾期利息。

  2、上诉人没有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案号为(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XX号属于已生效的判决书。其中认定的事实是:被上诉人于2008年1月26日交付的半成品没有损坏,所退回的贷物不存在损坏料件及修复。法院已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现在上诉人又重新提出相关诉请,请求赔偿料件的损失费用19377.25元于法无据。

  二、上诉人已经验收了相关加工的产品,认可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1. 上诉人在送货单上的签名确认证明其认可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作人应当验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质量问题,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规定了举证不能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其负有举证证明合同相对人存在违约行为的举证责任。

  2。上诉人提供的物料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没有按照约定提供。被上诉人经检验,发现上诉人所送的物料不符合约定时,多次通知其更换、补齐。可上诉人却没有备齐约定的物料。

  鉴于上述原因,答辩人认为自己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事实,而被答辩人却存在拒付加工费等违约责任。被答辩人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5年 4月 日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推荐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