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对原告提起的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
原告声称我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事实上,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了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并且我方在工程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同时,我方还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包括施工记录、监理报告以及业主验收报告等,证明了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原告的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二、关于原告要求的追加工程费用
原告声称工程发生了变更,要求我方支付额外的工程费用。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变更工程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变更通知中明确约定变更的内容和费用,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然而,在工程过程中,原告从未向我方提出变更工程的要求,更未与我方协商一致或签订任何书面变更通知。因此,原告要求的追加工程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三、关于原告要求的工程质量问题
原告声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我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然而,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且工程已经通过了监理的验收。监理报告中明确证明了工程的合格性和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原告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出,并由监理机构进行评定和鉴定。但是,原告从未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并且未经监理机构的评定和鉴定,就擅自指控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原告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约定。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对原告提起的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
原告声称我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事实上,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了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并且我方在工程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同时,我方还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包括施工记录、监理报告以及业主验收报告等,证明了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原告的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二、关于原告要求的追加工程费用
原告声称工程发生了变更,要求我方支付额外的工程费用。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变更工程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变更通知中明确约定变更的内容和费用,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然而,在工程过程中,原告从未向我方提出变更工程的要求,更未与我方协商一致或签订任何书面变更通知。因此,原告要求的追加工程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三、关于原告要求的工程质量问题
原告声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我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然而,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且工程已经通过了监理的验收。监理报告中明确证明了工程的合格性和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原告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出,并由监理机构进行评定和鉴定。但是,原告从未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并且未经监理机构的评定和鉴定,就擅自指控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原告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约定。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下面给打击带来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欢迎阅读借鉴!
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周**,男,39岁,汉族,住黄*区黄*办事处周花园社区h
代理人:王军律师 135 0180 99 23 上海君然律师事务所
因山东玉皇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诉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绿化种植义务。双方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玉皇新村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工期为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4月8日。答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绿化种植义务,并通过了原告验收。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按照约定支付了总工程款的50%,即原告诉称的96906元。此款项支付了是答辩人履行种植部分义务的`工程款,是总工程款的一半,并非全部工程款。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款项不应当返还。
二、答辩人对草坪维护管理了三个月,原告应当支付这部分费用。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种植工作后,答辩人从2012年4月9日起对合同约定的草坪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维护和管理。并因此发生了较大数额费用,原告因此获得利益。原告应将此费用支付答辩人。
三、答辩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经过原告同意,并将管理权交给原告的。因原告测算工程面积不合理、不提供维护水源等原因,答辩人向原告提出交涉。根据双方协商,答辩人按照原告要求写了书面申请,将草坪的维护管理工作交给玉皇新村项目部刘**、陈**等人,并约定由二人领取剩余工程款。在交付草坪管理权时,原告对草坪状况并无异议,答辩人还将用于维护草坪的草坪机两部一并交给了项目部。此后,原告从未与答辩人就此事进行联系。由于原告疏于管理,为推卸责任将答辩人起诉。
四、原告现将本案争议草坪管理权另行发包给他人。如果原告否认答辩人将管理权交还的事实,那么,首先应当向法院主张要求答辩人继续进行维护管理,而不应要求返还工程款。原告一方面诉称双方未解除该合同,另一方面又将该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发包,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原告首先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绿化种植义务,原告支付的是种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辩人无须返还。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担。另外,原告应当支付答辩人所支出的草坪维护管理部分的费用,原告对此保留诉权。
此 致
黄*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周XX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