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中的法定内容(优质3篇)

时间:2012-07-02 09:44: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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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中的法定内容 篇一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一些法定内容,以确保仲裁的公正和有效性。

首先,仲裁协议中需要明确双方的仲裁条款。这包括仲裁的程序、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等。仲裁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提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仲裁地点应当与争议有关的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地点相符。仲裁机构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并能够提供独立、中立的仲裁服务。

其次,仲裁协议中还需要规定仲裁的适用法律。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约定适用特定的法律,或者选择适用一般的国际商法。适用法律的选择应当与争议有关的合同条款相一致,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仲裁协议中还可以规定仲裁的语言和文书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的语言,以确保双方能够理解和参与仲裁程序。文书的形式要求则可以规定仲裁裁决的具体内容和效力,包括是否可以上诉或申请执行等。

最后,仲裁协议中还需要规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仲裁费用包括仲裁机构的费用和仲裁员的费用等。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哪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仲裁费用,并可以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额外的仲裁费用。

总之,仲裁协议中的法定内容旨在确保仲裁的公正和有效性。当事人在签署仲裁协议前应当了解这些法定内容,并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约定。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到仲裁的结果和执行。

仲裁协议中的法定内容 篇二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一些法定内容。这些法定内容对于仲裁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仲裁协议中需要明确仲裁的程序。程序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提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仲裁员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

其次,仲裁协议中还需要规定仲裁的地点和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当与争议有关的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地点相符,以方便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则应当具备独立、中立的地位,能够提供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此外,仲裁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仲裁的适用法律。适用法律的选择应当与争议有关的合同条款相一致,并符合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的明确可以提高仲裁的预测性和可预见性。

最后,仲裁协议中还需要规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仲裁费用包括仲裁机构的费用和仲裁员的费用等。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哪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仲裁费用,并可以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额外的仲裁费用,以激励当事人履行仲裁协议。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中的法定内容对于保障仲裁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签署仲裁协议前应当仔细了解这些法定内容,并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约定。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到仲裁的结果和执行。

仲裁协议中的法定内容 篇三

仲裁协议中的法定内容

  仲裁协议的类型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的立法和仲裁的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书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
  
  (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济往来中,除了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往来并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

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
  
  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争议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明确、具体,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选定任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不受当事人住所及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财产所在地等的限制。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即可进行仲裁程序。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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