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本人系被告,就原告提出的合同纠纷诉讼一案,特向贵庭提交如下答辩状:
一、关于原告的主张
原告声称本案系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履行而产生的纠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所提出的主张事实不属实,本答辩状将逐一予以驳斥。
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
1. 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方式。被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2. 被告已经按时交付了合同规定的货物,并提供了相应的发货单、物流单据等证据。原告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未提出异议,说明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3. 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了合同金额,并提供了相应的付款凭证。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三、关于原告的违约行为
1.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合同款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原告却拒绝支付款项,导致了合同无法顺利履行。
2.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取货物,导致货物积压在仓库中无法及时处理,给被告造成了损失。
四、关于损失赔偿
1.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被告的损失,包括货物积压、仓储费用增加等。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关于证据
1. 被告已经准备了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发货单、物流单据、付款凭证等,证明了自己的履约情况。
2. 被告还将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原告的违约行为和被告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并遭受了原告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本案涉及的合同纠纷,我作为被告,特向贵庭提交如下答辩状:
一、关于合同的签订
1.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充分体现了双方的意愿和约定。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均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商议和协商,不存在欺诈、强迫等违法情形。
2.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等。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
1. 被告按时交付了合同规定的货物,并提供了相应的发货单、物流单据等证据。原告并未提出货物质量和数量的异议,说明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
2. 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了合同金额,并提供了相应的付款凭证。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三、关于原告的违约行为
1.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合同款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原告却拒绝支付款项,导致了合同无法顺利履行。
2.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取货物,导致货物积压在仓库中无法及时处理,给被告造成了损失。
四、关于损失赔偿
1.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被告的损失,包括货物积压、仓储费用增加等。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关于证据
1. 被告已经准备了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发货单、物流单据、付款凭证等,证明了自己的履约情况。
2. 被告还将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原告的违约行为和被告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并遭受了原告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炎, 联系电话: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
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二0**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