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贷合同答辩状【精选4篇】

时间:2014-02-06 02:25:4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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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合同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表,就银行借贷合同一案,我在此作答辩状。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银行借贷合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双方通过签订合同达成借贷协议,从而形成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原告方与我方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方,我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我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按时足额归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并且没有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况。合同中并未规定有关罚息或者其他违约责任的条款,因此原告方无权要求我方支付额外的费用。

再次,我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充分向原告方说明了借贷合同的内容和风险,并确保原告方理解并同意合同条款。我们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没有被迫或误导的情况下签订了借贷合同。因此,原告方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最后,原告方提出的关于利率过高的质疑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借贷合同的利率是可以自由约定的,只要不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即可。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利率并未超过法定上限,因此原告方对此进行的质疑是毫无依据的。

综上所述,我方在银行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我们请求法庭维护合同的效力,并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谢谢法庭!

银行借贷合同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表,就银行借贷合同一案,我在此作答辩状。

首先,我方要强调的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双方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在本案中,原告方与我方签订了银行借贷合同,并自愿承担了相应的借款责任。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公正合法的,不存在任何强迫、欺诈等违法行为。

其次,我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按时足额归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并且没有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况。合同中并未规定有关罚息或其他违约责任的条款,因此原告方无权要求我方支付额外的费用。

再次,原告方提出的关于利率过高的质疑并不成立。根据银行借贷合同的约定,利率是可以自由约定的,只要不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即可。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利率并未超过法定上限,因此原告方对此进行的质疑是没有依据的。

最后,我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充分向原告方说明了借贷合同的内容和风险,并确保原告方理解并同意合同条款。我们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没有被迫或误导的情况下签订了借贷合同。因此,原告方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综上所述,我方在银行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我们请求法庭维护合同的效力,并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谢谢法庭!

银行借贷合同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

  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提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

xxxx

  日期:

银行借贷合同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被告):景德镇某金融市场

  被答辩人(原告);某银行下属信托公司

  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无效

  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下称《拆借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拆借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10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

  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10.98‰。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

  依据《拆借办法》第九条规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为拆借资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主要的条款。显而易见,本案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均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疑属于无效合同。

  二、被答辩人诉求赔偿“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无据

  1、由于本案合同无效,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只需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将本金归还对方,被答辩人诉求违法约定的“利息”于法无据。

  2、合同既然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违反该合同也不构成违约。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不在答辩人方面,答辩人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罚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对于复利:第一,同业拆借计算复利,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第二,因为合同无效,所谓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护,“复利”更是无源之水,无从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辩人违法拆借,依据《拆借办法》等金融法规规定,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且应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条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既已归还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利息、罚息、复利”没有事实根据,更与法律相悖,请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答辩人:**镇某金融市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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