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就原告对我提起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特向贵庭递交答辩状,并请法庭审理。
首先,我对原告提起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异议。根据我所掌握的事实,我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我与原告并无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劳务合同约定,也从未签署过任何合同文件。因此,原告所称的劳务合同纠纷根本不存在。
其次,即使假设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我亦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诉状中所列举的工作内容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我应承担的工作是按时完成指定任务,并不包括原告所指控的其他工作。而原告所要求的工作量远远超出了合同的约定范围,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上均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履行原告所要求的工作,也无法承担原告所主张的违约责任。
再次,我对原告提出的经济赔偿请求予以否认。原告在诉状中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和相关损失赔偿,但我认为这些要求没有任何合理依据。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我并未违反合同义务,因此不存在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同时,原告所主张的其他损失也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不应予以赔偿。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我的答辩意见,并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慎审理。我相信,在事实和法律的面前,真相定会浮出水面。我愿意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和审判工作,以期公正的裁决能够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就原告提起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特向贵庭递交答辩状,并请法庭审理。
首先,我对原告提起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异议。根据我所掌握的事实,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虽然我们曾有一份书面劳务合同,但该合同并未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也未经过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成为诉讼的依据。此外,我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其工作职责,因此也无权要求我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即使假设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我亦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诉状中所列举的工作内容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我应承担的工作是按时完成指定任务,并不包括原告所指控的其他工作。而原告所要求的工作量远远超出了合同的约定范围,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上均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履行原告所要求的工作,也无法承担原告所主张的违约责任。
再次,我对原告提出的经济赔偿请求予以否认。原告在诉状中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和相关损失赔偿,但我认为这些要求没有任何合理依据。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我并未违反合同义务,因此不存在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同时,原告所主张的其他损失也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不应予以赔偿。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我的答辩意见,并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慎审理。我相信,在事实和法律的面前,真相定会浮出水面。我愿意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和审判工作,以期公正的裁决能够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赖XX男 ,汉族 出生时间:1974年2月,身份证号:*********,住北流市eeeee镇陈地村瓦窑头组6号,电话:******。
答辩人与上诉人陈明注劳务合同纠纷 一案, 因上诉人不服 陆川县人民法院( 20XX)陆民初 字第897号 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 20XX)陆民初 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20XX年9月,上诉人因要砍伐承包的速枫桉,由其雇佣的管理人黄第坤找到被上诉人并协商,由被上诉人为其用自有的钩机帮助其开挖绕山道路以方便运输木材,经双方口头协商。
达成了如下口头协议:修整旧路每米2元,新开道路每米5.5元(一审法院根据证人在庭上证言认定为每米5元),机械进场后由被上诉人先支付5000元柴油款给被上诉人(陈明注亲自支付给被上诉人赖盛龙,并在陈明注随身带的笔记本上签字),承诺余款在工程结束时经丈量后一次性支付清给被上诉人。
20XX年9月2日开始,被上诉人进场施工,20XX年11月10日工程全部结束,工程自始至终都是由黄第坤监督施工,上诉人很少到工地现场,后经被上诉人委托的黄第坤与被上诉人丈量验收。
被上诉人共为上诉人完成修旧路有2800米,折工程款5600元、新开辟山路8050米,折款44275元,以上两项合计5027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程价款4527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为40850元)。
一审法院除了采信证人的新开路为每米5元与当初实际约定每米5.5元有少量误差外,其他均与实际事实一致!
二、上诉人一贯以来都是满嘴胡言,没有半点诚信可言
上诉状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实该认定有误,双方约定修建承包林地的环山公路,修整旧路每米2元,新开山路每米4元,……” 不说上诉人的说法是否符合市场实际,当时开辟环山公路的最低价格已经达到6—8元,如果每米4元,连柴油钱都不够。
不过在此还得肯定上诉人比第一次开庭时又稍微诚实了一点,起码承认了双方曾经对修建环山路有过约定,承认了陈明注请赖盛龙修路的基本事实,不象一审时提交的《民事开庭答辩书》所说的“被告绝对没有将林地路承包给原告施工”
“被告绝对没有与原告口头或书面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更没有……”很明显《民事开庭答辩书》与这份上诉状自相矛盾,证明上诉人的话没有几句是可信的,信口雌黄。
如果上诉人认为工程量不实,双方开庭后可以重新到现场重新丈量!
三、被上诉人的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事实程序合法
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六高村委会证明、见证人黄第坤的证明、《林地承包合同书》和《勾机丈量验收单》开庭时证人根据法院的通知亲自出庭作证,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相反,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尽管证人在庭上的证言没有与相关证明完全一致,恰恰说明了证人的证词是可信的,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而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承包协议已经实际履行。
上诉人 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 请求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上诉人 的上诉请求。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赖某某
20XX-12-21
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xxx
住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05年4月7日至09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可从两方面来说,一是,从w处网上记录信息得知,xxx是从06年4月1日才正是开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称的`05年4月7日;二是,据仲裁申请书中,xxx所述,其06年所签合同与07年所签合同都已经遗失,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其与公司之间这两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5400元无法律依据。
xxx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
其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
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湖北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20%,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2%,如果从06年4月1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9090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909元;如果从08年1月1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5490元,失业保险金为549元。
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5000元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