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系被告,被告于本案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本案的买卖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声称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的曲解和误解。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的房屋买卖事宜已经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完毕,被告已按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且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手续。原告所谓的合同违约事实并不存在,其主张完全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就房屋瑕疵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房屋的质量和完好性。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应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房屋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异议。然而,原告在交付房屋后的一个月内未提出任何异议,这表明房屋的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原告无权利主张合同违约。
再次,原告的索赔请求过于高额且不合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项以及支付赔偿金。然而,根据合同约定,一旦发生合同违约,双方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非全额返还购房款项。原告所主张的巨额索赔请求完全超出了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范围,显然是不合理的。
最后,被告在本案中具备充分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手续。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缺乏合理性,被告应当被免除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缺乏事实依据和合理性。因此,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确认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希望法庭能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系被告,被告于本案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的房屋买卖事宜已经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完毕,被告已按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且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手续。原告所谓的合同违约事实并不存在,其主张完全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就房屋瑕疵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房屋的质量和完好性。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应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房屋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异议。然而,原告在交付房屋后的一个月内未提出任何异议,这表明房屋的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原告无权利主张合同违约。
再次,原告的索赔请求过于高额且不合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项以及支付赔偿金。然而,根据合同约定,一旦发生合同违约,双方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非全额返还购房款项。原告所主张的巨额索赔请求完全超出了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范围,显然是不合理的。
最后,被告在本案中具备充分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手续。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缺乏合理性,被告应当被免除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缺乏事实依据和合理性。因此,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确认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希望法庭能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篇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答辩状范例,以供参考。
答辩人:龙某某,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南大街129号区
代理人:李鹰律师,四川黎明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mou某乡红岩村8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771222195100
被答辩人:黄某某,,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乡人民村19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5009191192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2011年4月20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伦群和黄才能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伦群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
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
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2000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
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2000元给被告孟波,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
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2000元的内容。
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200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
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伦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3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摸着良心说话,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人民币?说假话或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龙以推辞付款日期。
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
商议未果。
谈何付款之事。
五、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龙提供的大竹县某某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
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并盖有公章,难道这个法律服务所是假的吗?
六、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 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
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大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
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龙某某
20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