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买卖合同答辩状【优秀4篇】

时间:2016-04-01 04:49:4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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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代表被告方就本案中的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庭提出答辩状。本答辩状旨在说明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原告方的指控进行驳斥。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方在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时,是按照合法程序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被告方在购买设备时,对设备的性能、质量及交付时间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与原告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双方就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合同。在此基础上,被告方按合同约定付款,并等待设备的交付。

然而,原告方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设备交付给被告方。这严重影响了被告方的生产和经营,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方多次向原告方发出催告函,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设备,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然而,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请求置之不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被告方在购买设备时,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应将设备交付给被告方。然而,原告方未能履行该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合理和合法的,原告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最后,被告方在购买设备时,是基于原告方所做的宣传和承诺。原告方在销售过程中对设备的性能和质量进行了夸大和夸张的宣传。被告方在购买设备时,是基于对原告方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原告方未能提供合格的设备,显然违反了其宣传和承诺。被告方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方在本案中是合法和合理的一方。被告方在购买设备时遵守了合同约定,并按时支付了全部款项。原告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精神。被告方的赔偿请求是合理和合法的,原告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依法判决,支持被告方的诉讼请求。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

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

设备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代表被告方就本案中的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庭提出答辩状。本答辩状旨在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原告方的指控进行反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方在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时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的。被告方在购买设备时,与原告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就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方在购买设备时是基于对原告方的信任和依赖,希望能够获得合格的设备,以满足其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然而,原告方在设备交付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首先,原告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设备。这导致了被告方的生产和经营受到了严重的干扰,给被告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原告方交付的设备质量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设备的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原告方的宣传承诺,严重影响了被告方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被告方多次向原告方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要求,然而原告方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被告方在购买设备时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应将设备交付给被告方。然而,原告方未能履行该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合理和合法的,原告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方在本案中是合法和合理的一方。被告方在购买设备时遵守了合同约定,并按时支付了全部款项。原告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精神。被告方的赔偿请求是合理和合法的,原告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依法判决,支持被告方的诉讼请求。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

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

设备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三

  张三诉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南民一初字第1号

  答辩状

  答辩人:李四

  被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20**年4月16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20**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0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 20**年8月10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

  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无效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8条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本条款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合法的`处理方式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即刻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事实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本着人人都应该做一名公民的原则,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20**年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

  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被答辩人于2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帐号以便答辩人返还其已。

设备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炎, 联系电话:13**8

  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

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

  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

  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

  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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