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二审答辩状【推荐3篇】

时间:2014-04-05 04:45: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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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二审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方,在这份租赁合同二审答辩状中,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指控做出如下答辩。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作为租赁合同的签订方,始终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故意违反或违约的行为。原告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是基于误解和错误的理解。

其次,关于原告方提到的租金支付问题,我要澄清的是,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租金应当按照每月固定的金额支付。我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了所有的租金,并且我可以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因此,原告方所声称的租金未支付的情况完全不存在。

此外,在租赁期间,我作为租户,始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和维护租赁物,并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坏或负有过错的行为。原告方所提到的物品损坏问题,完全是出于他们的主观臆断,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加以支持。我要求原告方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该物品的损坏与我的使用无关。否则,他们的指控完全是无稽之谈。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作为租户在租赁期间一直保持与原告方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对于任何问题和纠纷,我都积极寻求解决的方式,并尽力做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但可惜的是,原告方并没有与我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而是直接提起了诉讼。我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并给予我正当的权益保护。

总之,我作为被告方,对原告方的指控和诉讼请求提出如上答辩。我坚信合同精神的重要性,也相信法庭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租赁合同二审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方,在这份租赁合同二审答辩状中,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指控做出如下答辩。

首先,我要声明的是,我作为合同的签订方,始终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且积极配合原告方的要求进行租赁物的交付和使用。我没有故意违反或违约的行为,也未对原告方造成任何损失。原告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是基于误解和错误的理解。

其次,关于原告方提到的租金支付问题,我要强调的是,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租金应当按照每月固定的金额支付。我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了所有的租金,并且我可以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因此,原告方所声称的租金未支付的情况完全不存在。

此外,在租赁期间,我作为租户,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和维护租赁物,并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坏或负有过错的行为。原告方所提到的物品损坏问题,完全是出于他们的主观臆断,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加以支持。我要求原告方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该物品的损坏与我的使用无关。否则,他们的指控完全是无稽之谈。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作为租户在租赁期间一直保持与原告方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对于任何问题和纠纷,我都积极寻求解决的方式,并尽力做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但可惜的是,原告方并没有与我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而是直接提起了诉讼。我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并给予我正当的权益保护。

总之,我作为被告方,对原告方的指控和诉讼请求提出如上答辩。我坚信合同精神的重要性,也相信法庭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租赁合同二审答辩状 篇三

租赁合同二审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1】

  答 辩 状

  答辩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

  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该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

  二、 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一直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

  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

  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

  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

  原告不应该也不可能向答辩人主张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量进行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

际占用诉争房屋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答辩人腾房,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三、 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应该完全享受权利。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

  其次,产权人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

  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准备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备。

  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使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顶渗漏多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命令停止使用。

  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善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

  综上,答辩人既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原告不论是基于债权的请求还是基于物权的请求,都不应该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5月23日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陈某

  被答辩人:福建省某公司。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福建省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之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以损害答辩人的利益为前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放弃、让渡等方式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但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为前提。

  本案被答辩人放弃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过高违约金的抗辩,但要答辩人去承担其放弃抗辩的不利后果,是不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正是对之前调整违约金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做法的肯定,虽然被答辩人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是在该解释实施之前判决的,但如果答辩人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抗辩,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法院既也有可能支持也有可能不支持,姑且不论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但至少存在可能性,可正是被答辩人未提出抗辩的过错行为让这种可能性成为“零”。

  二、被答辩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在被答辩人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答辩人只要依照法律规定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不会产生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在上述案件中答辩人只是案外人,不存在承担包括认错在内法律义务的问题,即便被答辩人履行义务后要向答辩人追偿也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的问题。

  正是因为被答辩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过错行为才产生了额外的费用,应由被答辩人自行负担。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的部分正确,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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