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对于原告方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作为被告方,特此提交答辩状,并就本案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如下陈述:
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原告方声称我们双方已经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我们作为被告方对此予以否认。根据我所了解,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的标的物以及合法的目的等。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无法证明我们双方已经达成了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也无法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和目的是否合法。因此,我们对原告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主张予以否认。
二、关于房屋质量问题
原告方声称我作为被告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并主张要求解除合同。然而,我们作为被告方对此予以否认。根据我所了解,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而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未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评估。同时,根据我所了解,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提出,而原告方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量问题。因此,我们对原告方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主张予以否认。
三、关于违约责任
原告方声称我作为被告方存在违约行为,并主张要求我们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我们作为被告方对此予以否认。根据我所了解,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并且应当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存在违约行为,并且也未能证明我们的过失程度。因此,我们对原告方关于违约责任的主张予以否认。
综上所述,鉴于原告方无法充分证明我们双方已经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我们存在违约行为,我们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被告方: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对于原告方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作为被告方,特此提交答辩状,并就本案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如下陈述:
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原告方声称我作为被告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我们对此予以否认。根据我所了解,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并且应当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且也未能证明我们的过失程度。因此,我们对原告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主张予以否认。
二、关于房屋价款支付问题
原告方声称我作为被告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但我们对此予以否认。根据我所了解,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支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并且应当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并且也未能证明我们的过失程度。因此,我们对原告方关于房屋价款支付的主张予以否认。
三、关于解除合同要求
原告方声称我作为被告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况,并主张要求解除合同。然而,我们作为被告方对此予以否认。根据我所了解,解除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并且应当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况,并且也未能证明我们的过失程度。因此,我们对原告方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予以否认。
综上所述,鉴于原告方无法充分证明我们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以及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况,我们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被告方: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北京XX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XX,经理
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8号
被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XXXX村人,住XXXX小区1号楼3单元1103号,电话:1371691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张XX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涉案房屋不符合“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商品房已交付使用,该房屋已经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足以证明房屋的主体结构在质量方面没有问题。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房屋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答辩以房屋主体质量严重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监督单位出具的核验结论为依据。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如果被答辩人没有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材料,被答辩人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涉案房屋不符合“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即使被答辩人能证明所述房内顶板不平整以及厕所顶部漏水情况属实,此问题也应属质量瑕疵问题,不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所谓程度达到“严重”是指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而本案明显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三、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也应该先修复,故被答辩人跳过修复环节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不应支持。
《建筑法》六十二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以上法律规定都说明了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首先进行修复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只要房屋的主要居住功能和安全性都没有因为这个瑕疵被根本地影响,通过修复,完全可以被弥补。也就是说涉案房屋不管是一般质量问题还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首先都应适用修复原则,而不是单方解除该合同,这样做更符合合同法保护交易的立法精神。否则,一出现质量问题就退房明显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故被答辩人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 致
平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龙某某,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南大街129号区
代理人:XX律师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mou某乡红岩村8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771222195100
被答辩人:黄某某,,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乡人民村19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5009191192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2011年4月20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 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伦群和黄才能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伦群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2000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2000元给被告孟波,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2000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200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伦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3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摸着良心说话,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人民币?说假话或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龙以推辞付款日期。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商议未果。谈何付款之事。
五、 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龙提供的大竹县某某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难道这个法律服务所是假的吗?
六、 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
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 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大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龙某某
20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