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精简3篇】

时间:2019-06-04 04:28:45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将我方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答辩意见提交给您。

首先,根据我方的调查和了解,原告方声称我方违反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但我们坚决否认这一指控。根据合同的约定,我方按时按量地向原告方支付了土地承包费用,并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土地利用和管理。我们认为原告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们违反合同约定,并请求法庭对原告方的指控进行细致的审查。

其次,原告方在起诉状中声称我方未经其同意将土地承包给第三方使用,但这一指控也是毫无根据的。根据我们的调查,我们从未将土地承包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存在原告方所称的违约行为。我们要求原告方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否则这只是他们的主观猜测和恶意中伤。

最后,原告方还声称我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土地的耕种和管理,但我们对此予以否认。根据合同约定,我们按照规定的种植方式进行了土地的管理和耕种,并且取得了可观的农作物收益。我们要求原告方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们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这些指控只是空洞的言辞。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否认原告方的指控,并请求法庭对此案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会给予我们一个公正的判断,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将我方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答辩意见提交给您。

首先,根据我方的调查和了解,原告方声称我方违反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但我们坚决否认这一指控。根据合同的约定,我方按时按量地向原告方支付了土地承包费用,并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土地利用和管理。我们认为原告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们违反合同约定,并请求法庭对原告方的指控进行细致的审查。

其次,原告方在起诉状中声称我方未经其同意将土地承包给第三方使用,但这一指控也是毫无根据的。根据我们的调查,我们从未将土地承包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存在原告方所称的违约行为。我们要求原告方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否则这只是他们的主观猜测和恶意中伤。

最后,原告方还声称我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土地的耕种和管理,但我们对此予以否认。根据合同约定,我们按照规定的种植方式进行了土地的管理和耕种,并且取得了可观的农作物收益。我们要求原告方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们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这些指控只是空洞的言辞。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否认原告方的指控,并请求法庭对此案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会给予我们一个公正的判断,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

  下面是一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就原告魏永强、李明亮诉被告乔占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就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原告方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即乡政府不允许在承包地办厂及其他非农活动,以及被告擅自将承包地又发包给了其他人。被告所说的这两项理由是根本不存在的。

  首先,乡政府从没有禁止过在承包地内进行非农活动。原告在起诉状中说动:“在和乡政府等联系后,乡政府明确表示不允许在承包地办厂及其他非农活动。”原告的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乡政府一向鼓励在不适宜种植的荒地、荒坡上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包括非农活动,以刺激乡镇经济的发展。就从事非农生产的问题,被告本人曾专门询问过乡政府,乡政府明确答复可以进行。如果原告认为乡政府禁止从事非农活动,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退一步来讲,即使乡政府不允许非农活动,原告还可以从事养殖等农业活动,在原被告签订的《联合承包开发土地协议》中也明确谈到了从事养殖业开发,而且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承认,他们准备筹建养殖场。可见,承包地仍可以达到原告的使用目的,根本没有出现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其次,被告没有擅自将承包地又发包给他人。原告在诉状中谈到:“被告又于2009年8、9月份将该土地又发包给了另一家。”原告的这种说法

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这样的: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承包给原告50亩荒地,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该50亩土地的大体方位,但没有明确其确切位置。实际上,在承包给被告50亩荒地的这一带,原告有200多亩承包地,当时只是说从这200亩地中划出50亩交给原告,但并没有说是其中的哪50亩。因为当时这200亩地的土地状况相当,不存在地优地劣的问题,所以双方都同意事后在使用的时候再具体圈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迟迟没有开发,也没有找被告圈定承包地的具体边界。为了不让这50亩土地影响其它150亩土地的利用,被告多次打电话给原告,告知原告自己准备再包出去50亩土地,并要求原告前来圈定自己的地界,以方便被告处置剩余的土地。原告明确告诉被告,只要为自己留下50亩土地就可以了,其它的土地如何处置与自己没有关系。考虑到原被告在《补充协议》中曾约定,原告需要使用被告投资的水井,出于原告便利的考虑,被告将距离水井较近的土体留给了原告,只把离水井很远的一块地包给了其他人。被告给原告所留的.靠近水井的土地远远超过了50亩,完全保证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可见,被告往外包地,既经过了原告同意,又充分保证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既然被告仍处于随时可以交付50亩承包地的状态,并且该承包地不存在政府不允许开发的情形,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就是完全可能的,原告就没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二、 原告请求返回承包费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

  首先,原告请求返还所交承包费2万元,没有根据。请求返回承包费,就是民法理论上所讲的“返回财产”,这需要以合同无效或合同被解除为条件。事实上,原被告所签订的《联合承包开发土地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了被告所在村委会的批准,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正如上面所分析的,该合同也不存在可解除的事由。既然合同合法有效而且没有被解除,当然被告仍然享有占有原告所交承包费的合法权利,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至于原告未按期开发,致使其未获得相应收益的问题,完全是原告自身的原因,与本案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从2008年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一直为原告空留大量土地没有耕种,按照农村普遍实行的农时计年法,被告已经整整损失了四年的农业耕种收益,按照当初原被告双方商定的4000元一年的价格,被告也已经损失了16000元的收益,经冲抵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万元承包费,也仅仅剩余4000元而已。

  其次,原告请求赔偿4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样没有根据。在本案所涉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赔偿其所谓的损失,必须要有合同根据。事实上,原被告所签订的《联合承包开发土地协议》及《补充协议》没有相应的条款,无法对原告的请求进行支持,原告的请求没有合同根据。退一步来讲,即使本案所涉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原告仍然无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情况下,原告如果要获得赔偿,必须举证证明原告受有4万元的经济损失并且这些经济损失是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实际上,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所谓的经济损失大概是原告想象出来的开发收益,可惜的是原告从未进行开发。另一方面,这些想象出来的开发收益之所以没能变成现实,也不是被告的原因所致。被告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做好了随时交地的准备,并曾多次敦促原告前来丈量划定承包地,如果原告需要,被告今天就可以交付土地,可见原告没有实现收益不是被告的原因所致,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合同根据,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被告:

  2015年6月19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精简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