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原告:XXX
被告:XXX
原告XXX,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XXX,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XXX。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提供加工原材料,被告应负责加工成品。然而,自签订合同以来,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具体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如下:
1. 原告提供加工原材料,被告负责加工成品;
2. 原告支付加工费用;
3. 加工完成后,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将成品交付给原告。
二、被告违约行为
1. 虽然原告按时提供了加工原材料,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加工,导致原告无法按时收到成品;
2. 被告加工过程中存在许多质量问题,成品的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无法满足原告的销售需求;
3. 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成品,导致原告错过了销售季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损失计算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加工费用为XXX元。由于被告未按时完成加工,原告无法按时收到成品,造成了销售季节错过的经济损失为XXX元。另外,由于被告加工成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导致原告无法按时销售,造成了销售额的损失为XXX元。综上所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XXX元。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已支付的加工费用XXX元;
2.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无法按时收到成品和销售额损失的经济损失共计XXX元;
3. 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原告:XXX
被告:XXX
原告XXX,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XXX,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XXX。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提供加工原材料,被告应负责加工成品。然而,自签订合同以来,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具体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如下:
1. 原告提供加工原材料,被告负责加工成品;
2. 原告支付加工费用;
3. 加工完成后,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将成品交付给原告。
二、被告违约行为
1. 虽然原告按时提供了加工原材料,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加工,导致原告无法按时收到成品;
2. 被告加工过程中存在许多质量问题,成品的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无法满足原告的销售需求;
3. 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成品,导致原告错过了销售季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损失计算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加工费用为XXX元。由于被告未按时完成加工,原告无法按时收到成品,造成了销售季节错过的经济损失为XXX元。另外,由于被告加工成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导致原告无法按时销售,造成了销售额的损失为XXX元。综上所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XXX元。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已支付的加工费用XXX元;
2.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无法按时收到成品和销售额损失的经济损失共计XXX元;
3. 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三
原告:xx
被告一:xx
被告二:xx
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69,46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3年2月24日开始计算,暂计至立案之日为4236元,最终数额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加工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173702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原告为被告一 有限公司广告封面等产品,在委托加工期间,被告一因委托原告进行上述加工业务,共产生加工费人民币171,761元。被告一曾于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一张人民币45,000元的普通支票,但由于被告一账户余额不足以致支票被退回。截止2013年6月8日,被告一仍欠原告加工费共计169,466元,事后原告曾多次催要剩余的加工费,但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
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一履行约定的加工义务,被告一理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加工费。拖欠原告加工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被告二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由于自己的财产混同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此,原告特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博罗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 xx月 xx日
注:
从2013年2月24日(即1月份对账单确认之日)至立案之日的利息为4236 元(169,466元×6.00%&pide;12个月×5个月= 42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