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最新4篇】

时间:2016-08-03 08:20: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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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现就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被告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赔偿我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原告:[原告姓名],[原告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原告住址];

2. 被告:[被告姓名],[被告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被告住址];

3. 原告与被告之间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合同约定如下:

[详细列出合同约定条款];

4.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

5. 合同金额:[合同金额];

6. 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事实与理由

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金额,但被告却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2.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履行期限]前将商品交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3. 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予理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

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对原告因其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作为原告请求贵庭判决如下:

1. 被告立即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商品交付给原告;

2. 被告支付我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金额];

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原告姓名]

日期:[日期]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现就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被告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赔偿我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原告:[原告姓名],[原告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原告住址];

2. 被告:[被告姓名],[被告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被告住址];

3. 原告与被告之间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合同约定如下:

[详细列出合同约定条款];

4.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

5. 合同金额:[合同金额];

6. 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事实与理由

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金额,但被告却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2.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履行期限]前将商品交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3. 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予理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

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对原告因其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作为原告请求贵庭判决如下:

1. 被告立即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商品交付给原告;

2. 被告支付我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金额];

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原告姓名]

日期:[日期]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三

  原告:*********

  住址: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30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67686元,并支付该货款自2011年12月31日起所产生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原告;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1年与被告建立起电子商品等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打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供电子商品等货物。2011年6月3日至2012年7月29日,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个人账户打款共计127608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仅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货物,但不知何故仍有大部分的货物无法提供给原告。

  2011年8月5日,被告因无法向原告提供货物,给原告出具欠条,申明于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67686元整。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四

  原告:

  被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伍万零捌佰壹拾伍元整,¥50815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人民币玖佰肆拾捌元整,¥94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3年3月11日);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以上合计¥51763 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 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5日向原告下了一份订购单,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为2012年10月6日,付款方式为货到3

0天内通过支票付款。原告根据被告所提供订单如约向被告提供了仲丁脂、二甲苯、丁脂、防白水、CAC、甲酯、四甲苯、DMF、甲醇,共计33桶,交易总额为50815元。

  被告就货款于2012年11月17日向原告开具了一张付款期限为十天的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原告持支票去银行转账时,发现被告的账户余额不足,根本无法清偿货款。被告的《采购单》和原告的《送货单》系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法履行。现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而被告却一直拖欠货款,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50815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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