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篇一
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合同,约定了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力而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雇主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二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工作地点,明确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三是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明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间安排;四是劳动合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五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六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和程序;七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
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其次,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使劳动者能够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要求,避免工作范围和条件的不明确和变动。再次,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条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程序和赔偿。最后,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减少因劳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和冲突。
然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方面,劳动合同的内容可能存在不平衡的情况,雇主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能过于苛刻,限制了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执行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情况,雇主可能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工资或提供福利待遇,劳动者可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的监督和维权,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总之,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应当加强监督和维权,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劳动合同的完善和落实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劳动合同 篇二
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确保劳动者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福利。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条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提供了程序和赔偿的依据。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能够在工作中享有应有的权益和待遇,增强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然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一些雇主可能以违法违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或者签订合同内容不完善、不公正的合同,限制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可能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向雇主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导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和冲突。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的监督和维权,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劳动合同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和了解程度,增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意识。二是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劳动关系的纠纷和冲突。三是完善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约定,加强对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四是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总之,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应当加强监督和维权,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劳动合同的完善和落实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劳动合同 篇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在绩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后经培训仍被考核为不合格的等等;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负经济补偿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
1、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劳动合同 篇四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劳动合同 篇五
4、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3、乙方退休、退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二十七条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部门副经理以上级别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经过对方同意后,可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十条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下列费用:
1、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 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补充条款:(根据需求调整内容)
1、若因工作需要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工作时间及地点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2、甲乙双方行使本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权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拒绝签收时,应有两个以上在场人在书面通知上签名作证,即视为送达对方(在场人可为本公司其他聘用人员)。
3、甲方采取无纸化办公,乙方应定期阅读公司内网中发布的各项通知及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甲方的《人事管理规定》、《员工手册》、《职位说明书》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悉并认可。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想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三十八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乙方确定下
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 (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