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通用3篇)

时间:2018-01-08 08:46: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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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 篇一

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是指由个人或机构代表自筹编制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种劳动合同。自筹编制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内部自行组织选拔和录用的人员,其招聘和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这种合同形式为自筹编制人员提供了灵活的就业机会,并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自筹编制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

2. 工作内容和职责:明确自筹编制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职责和目标,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工作时间和地点:规定自筹编制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以便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

4. 薪资和福利待遇:约定自筹编制人员的薪资水平、工资支付方式、绩效考核制度、奖金和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5. 合同期限:约定自筹编制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合同期限,一般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6.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明确自筹编制人员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7. 保密条款:约定自筹编制人员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进行保密的责任。

8.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调解或诉讼等方式。

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拔和录用人才,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自筹编制人员也可以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和兴趣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

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 篇二

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是一种以灵活就业为特点的劳动合同,为自筹编制人员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在当前国内经济形势下,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也有助于优化用人单位的组织结构,提升工作效率和竞争力。

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灵活性: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岗位要求进行灵活的招聘和录用,不受人事编制和招聘程序的限制,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和用人单位的需求。

2. 专业性:自筹编制人员通常是在特定领域拥有专业技术和经验的人才,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和兴趣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为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

3. 管理效率: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可以帮助用人单位优化组织结构,提升工作效率和竞争力。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拔和录用人才,避免传统人事编制和招聘程序的繁琐和限制。

4. 费用控制: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和财务状况进行薪资和福利待遇的约定,有助于控制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和用人风险。

5. 双赢合作: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招聘和管理人才,自筹编制人员可以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和兴趣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

总之,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作为一种以灵活就业为特点的劳动合同,为自筹编制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变化,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将会在未来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 篇三

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

  甲方和乙方就自筹编制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为自筹编制人员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事宜。
  
  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负责办理自筹编制人员的接收,联系及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社会险的有关手续和事宜。接到乙方与自筹编制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按规定办理自筹编制人员转回代理机构的手续。
  
  2、根据代理机构授权管理自筹编制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未有乙方的书面通知或介绍信,甲方不得应自筹编制人员个人要求出具有关证明或介绍信。
  
  3、按规定时间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务和人事代理费,并向代理机构缴纳。
  
  4、不负责自筹编制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医疗、社会保险、养老等费用及住房等事宜。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负责自筹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
  
  2、乙方应统一对甲方办理委托有关事宜。自筹编制人员个人到甲方办理手续时,乙方应为其出具证明或介绍信。
  
  3、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出具考核鉴定及人事归档材料,结清自筹编制人员管理服务和人事代理费及社会保险费等。自筹编制人员应于20日内持书面通知到甲方办理转代理机构手续,无故不办或逾期的,甲方将其转代理机构,乙方与甲方保留对自筹编制人员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
  
  4、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自筹编制人员管理服务和人事代理费每人_________元/月(随标准提高增加)。逾期不缴视为滞纳,按日加收3‰-5‰的滞纳费。
  
  5、乙方与自筹编制人员续签合同应提前30日办理有关手续,并于合同期满_________日前将

续签合同报甲方一份。逾期不报视为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将自筹编制人员关系转代理机构。
  
  6、负责自筹编制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医疗(按乙方规定)、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负责未实行人事代理和未实行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费及其他费用。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年月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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