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 篇一
在职场中,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无论是员工还是雇主,都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终止劳动合同。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是最理想的情况。有时候,员工和雇主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决定终止劳动合同,比如员工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机会,或者公司陷入了经济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地终止劳动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商定终止合同的时间、赔偿金等事项。
其次,解雇是另一种常见的劳动合同终止方式。雇主有权解雇员工,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通常,解雇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比如员工的行为不端或不能胜任工作。在解雇员工时,雇主应当提前通知员工,并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此外,解雇时应当注意避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最后,员工主动辞职也是一种常见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当员工认为自己在当前工作环境中无法发展或不满意时,他们可以选择辞职。在辞职时,员工应当提前通知雇主,并尽力完成工作交接。同时,员工也需要注意合同约定的辞职期限和赔偿金等事项。
总之,终止劳动合同是职场中常见的情况。无论是员工还是雇主,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终止合同的过程合法、公正和公平。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和协商,以达成一致的意见,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终止劳动合同 篇二
在职场中,终止劳动合同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无论是员工还是雇主,都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终止劳动合同。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经济困难是导致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常见原因。当企业陷入经济困境,无法继续支付员工工资和福利时,他们可能会被迫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遵循劳动法律法规,提前通知员工,支付合法的赔偿金。
其次,员工的不当行为也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比如,员工盗窃公司财物、泄露商业机密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都可能成为解雇员工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当保留证据,并确保解雇程序合法和公正。
最后,员工辞职也是一种常见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当员工认为自己在当前工作环境中无法发展或不满意时,他们可以选择辞职。在辞职时,员工应当提前通知雇主,并尽力完成工作交接。同时,员工也需要注意合同约定的辞职期限和赔偿金等事项。
总之,终止劳动合同是职场中常见的情况。无论是员工还是雇主,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终止合同的过程合法、公正和公平。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和协商,以达成一致的意见,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尽量避免对彼此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并确保平稳过渡。
终止劳动合同 篇三
终止劳动合同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什么情况下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
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7号)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 篇四
终止劳动合同 篇五
由于《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所以相当一部分企业认为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金,这是不对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对此劳办发[1996]243号复函,做了明确规定,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国发(199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即“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此规定执行。
终止劳动合同 篇六
当前,有不少企业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有的逾期一年多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这在程序上是不符合规定的,也是无效的。劳部发[1996]354号文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二十四小时为准”;第十四条还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而且还要承担一定责任。所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是合同期限最后一日,手续应制作终止劳动合同四联单(单位、个人、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各一份)或者行文通知职工本人,同时办理其它手续。只有这样终止劳动合同才会有效。
有的企业在精减人员和规范下岗职工时,按照中发(1998)10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对下岗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只限于不与职工续订合同,而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其它手续,也不通知职工本人。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企业管理人员不懂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程序,片面认为,只要不续订劳动合同,就算是终止合同;二是由于企业欠职工工资、集资、保险等数量较大,又无力偿付,怕终止合同后职工索要或闹事,而故意拖着不办,以作缓兵之计”。事实这种做法只是自欺欺人的.短期行为,最终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为引发劳动争议埋下了大量隐患。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此时不一定就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终止,因此此时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就是不确定的。严格来讲,只有在因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才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