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优质3篇】

时间:2018-01-08 01:25: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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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篇一

在经济社会中,借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借贷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那么,当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首先,当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将会发生变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将不再受到合同约束,不需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也无法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中的权利。这意味着,借款人无需偿还借款,借款人也无法追回已经支付的借款。

其次,当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撤销和返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可以请求撤销和返还。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借贷合同无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借款。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的无效性,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将会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借款。

最后,当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尽管借贷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违约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时偿还借款,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样地,如果借款人在借贷合同中提供虚假信息,可能需要承担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之,当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发生变化。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再受到合同约束,不需要履行合同的义务,也无法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撤销和返还,同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因此,当遇到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时,当事人应该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篇二

借贷合同是经济社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但有时候借贷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当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当事人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首先,当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借款人无需偿还借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借款人可以不履行还款义务,无需偿还借款。这对于借款人来说是一种保护,避免了因借款而带来的经济负担。

其次,当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借款。尽管借款人无需偿还借款,但已经支付的借款金额仍然是借款人的财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可以请求撤销和返还。因此,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借款。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的无效性,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将会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借款。

最后,当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当事人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尽管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例如,在借贷合同中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等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综上所述,当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借款人无需偿还借款,但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借款。同时,双方当事人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因此,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谨慎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当发现借贷合同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篇三

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一)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非法运输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三、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从此条规定可知,合同部分无效,其无效可以及于合同整体,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是决定性的,以致影响合同整体的,导致合同整体无效。这主要是指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2)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3)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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