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递交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并就以下事实和理由提出辩护。
首先,关于原告提出的合同解除请求,我们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根据我方所掌握的证据,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出合法的解除请求,而是擅自解除合同并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解除事由,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于原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解除程序,其解除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其次,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要求也是不合理的。根据我方所掌握的证据,原告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承诺在合同期满后支付违约金。然而,原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劳动法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然而,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要求过高,远远超过了实际损失的范围。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我方请求法庭对违约金进行合理的裁定。
最后,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主张,我们认为其主张也是不成立的。根据我方所掌握的证据,原告在工作期间并没有进行超时工作,因此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而且,在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和条件。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主张缺乏合理性和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理人
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递交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并就以下事实和理由提出辩护。
首先,关于原告主张的加班费支付问题,我们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根据我方所掌握的证据,原告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和条件。而且,原告在工作期间并没有进行超时工作,因此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费的支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进行了超时工作,因此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主张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其次,关于原告提出的工资支付问题,我们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根据我方所掌握的证据,我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周期,按时足额支付了原告的工资。然而,原告声称存在工资未支付的情况,但却未能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作为劳动合同纠纷的一方,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劳动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关于工资支付问题的主张应被视为不成立。
最后,关于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我们认为其主张也是不成立的。根据我方所掌握的证据,原告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且擅自离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未经合法解除合同而擅自离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理人
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xxx
住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xx年4月7日至09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可从两方面来说,一是,从w处网上记录信息得知,xxx是从xx年4月1日才正是开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称的xx年4月7日;二是,据仲裁申请书中,xxx所述,其xx年所签合同与07年所签合同都已经遗失,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其与公司之间这两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5400元无法律依据。
xxx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
其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
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湖北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20%,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2%,如果从xx年4月1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9090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909元;如果从08年1月1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5490元,失业保险金为549元。
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5000元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四
辩人:三菱精密机械(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章军
因原告胡云锋诉答辩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理由如下:
一、 答辩人无须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答辩人与原告于20xx年3月31日签订了一份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20xx年9月3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
同时20xx年9月11日答辩人也书面通知原告:20xx年9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后,10月1日起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也就谈不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被答辩人在接到答辩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又向答辩人辞工,不存在答辩人拖欠工资,被答辩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二、 答辩人无须支付原告两年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答辩人并没有克扣原告的加班工资,原告每月上班都有考勤记录,原告每天上班时间为8小时,每月上班22天,偶尔上班26天,但答辩人都足额支付了原告的加班工资,并没有克扣原告的工资。
只是原告无中生有,将答辩人起诉至法院。
三、 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为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