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DAF(经典3篇)

时间:2012-01-07 06:20:2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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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DAF 篇一:了解国际贸易合同DAF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合同DAF,即交货地点交付,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交货方式之一。它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的一种国际贸易术语,旨在明确买卖双方在交货地点的责任和义务。了解国际贸易合同DAF的重要性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了解国际贸易合同DAF有助于避免纠纷和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交货的地点往往是买卖双方争议的焦点。通过明确规定交货地点和责任的国际贸易合同DAF,可以减少因交货地点引起的争议和风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交货地点后,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同时买方也要按照合同规定接收商品,从而避免了因交货地点不明确而引起的纠纷。

其次,了解国际贸易合同DAF有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和法规。通过签订国际贸易合同DAF,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例如,如果在交货过程中发生商品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国际贸易合同DAF可以明确责任的归属,使双方能够依法维权。

最后,了解国际贸易合同DAF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在国际贸易中,交货的时间和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通过签订国际贸易合同DAF,双方可以明确交货的时间和方式,从而提高交易的效率。卖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准备商品,并按时交付给买方;买方也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做好接收准备,使交货过程更加顺利。

总之,了解国际贸易合同DAF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避免纠纷和风险,保护双方的权益,并提高交易效率。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理解国际贸易合同DAF,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合同DAF 篇二:国际贸易合同DAF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合同DAF是一种常用的交货方式,它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的一种国际贸易术语,旨在明确买卖双方在交货地点的责任和义务。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确保国际贸易合同DAF的顺利执行。

首先,合同中应明确交货地点的具体位置。交货地点的明确对于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商品的责任归属和物流的安排。在合同中,我们应该尽量详细地描述交货地点的地址、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避免因交货地点不明确而引起的争议。

其次,合同中应明确交货时间的要求。交货时间的确定对于双方来说也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商品的交付时间和支付时间。在合同中,我们应该明确规定交货时间的具体要求,包括日期、时间、时区等信息,以确保交货按时进行。

第三,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交货地点的责任和义务不同。卖方要负责将商品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给买方,包括包装、装运、保险等方面的工作;买方要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接收商品,并支付相应的货款。在合同中,我们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因责任不清而引起的争议。

最后,合同中应考虑到国际贸易的风险和保险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因此我们需要考虑相应的风险和保险问题。在合同中,我们可以明确规定由哪一方负责购买运输保险,以及保险金额和保险范围等信息,以确保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合理的保护。

总之,国际贸易合同DAF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责任和义务以及风险和保险等问题。通过合理地约定和执行国际贸易合同DAF,可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避免因不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因此,在参与国际贸易时,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合同DAF的相关知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国际贸易合同DAF 篇三

国际贸易合同(DAF)

  合同编号: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对象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 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 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 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 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

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          购方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签字:_______         购方签字: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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