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相关知识 篇一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买方可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这种合同形式在现代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然而,由于涉及到资金和商品的交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买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包括:选择权、信息权和维权权利。买方有权选择合适的分期付款方式,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购买需求来决定分期付款的期限和金额。此外,买方有权获取充分的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以便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最重要的是,买方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项或要求经济赔偿。
其次,卖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包括:收款权、信息权和履行权。卖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收取买方的付款,并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卖方也有责任向买方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以便买方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如果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或采取其他合法的救济措施。
最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需要依靠法律的支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买方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要。买方和卖方都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同时,依靠法律的支持,当事人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相关知识 篇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既有利于买方分散支付风险,又能促进卖方销售。然而,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首先,买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保护主要包括:质量保证权、履行保证权和解除权。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合格的商品或服务,并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享有保证权。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此外,买方还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如果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
其次,卖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保护主要包括:收款权、履行权和赔偿权。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款项,并有权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卖方还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买方违约而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最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需要依靠法律的支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要。买方和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合同约定和法律的支持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当事人共同努力,才能保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顺利进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相关知识 篇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相关知识
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期付款买卖作为商品促销手段和卖方向买方融资的方式被普遍接受,但同时卖方风险的预防与买方利益免受卖方侵害之间的矛盾也始终存在。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寻求解决该矛盾的最佳切入点,力求既保护卖方,又能使买方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概述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先行给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它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其独特之处仅在于标的物先行给付和价款分期偿付,而在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与普通买卖合同并无不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受到重视,其根源在于:第一,分期付款买卖可以调和丰富的市场供应、潜在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者有限的实际购买力三者之间的矛盾;第二,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形式,可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扩大商业销售网络,促进市场繁荣;第三,出卖人可采用这种方式扩大市场占有率,减少库存,回收资金,促进生产。正因为如此,不难预见分期付款买卖将成为我国商品销售的常见方式。同时也必须注意它隐含着潜在的风险:第一,出卖人将商品预先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则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对出卖人而言无疑是一种风险,其权利可能会因买受人拖欠价款而得不到最终保护;第二,就买受人而言,其权利往往会因实力雄厚的出卖人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附加一些不利的条款而受到侵害。但相比较而言,出卖人牺牲的利益和承受的风险要大一些,法律应注重保护出卖人的权利,现在实践中大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采用所有权保留、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等条款予以实现,但出卖人借助合同,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买受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必须在坚持合同自由原则,注重出卖人权利的同时,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以实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平衡。下面将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权利保护条款作粗浅的分析。
二、所有权保留条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其所有权转移也适用《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所有权的转移有下列两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时起转移,至于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交付)则在所不问。第一,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宗旨和本意,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客观原因(如经济实力不足)无法偿清全部价款,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解资金不足之急,同时出卖人出售该标的物的目的在于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取得与之相对应的价款,并非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从而取得资金(如租赁);另外出卖人为扩大销售量,利用给买受人以“期限利益”的方式推销商品,其目的仍然在于取得出让商品所有权的相应价款。第二,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我国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也有类似规定。
2、双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担保买受人支付价款,这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此时买受人对于标的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买受人需以该标的物进行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都需经出卖人同意,出卖人有权依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随时检查监督标的物状况。可见,所有权保留是针对买受人于价款付清之前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情形,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受偿权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从法理上讲,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行使的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措施,已让渡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行使债权方面的救济措施,相比之下,所有权保留更有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
保留所有权,即对所有权的转移附加条件,只有在出卖人附加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有两种情形,第一,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仅限于标的物本身;第二,扩张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除及于标的物本身以外,还及于买受人因处分该标的物(如将其出售)或将以标的物制成的产品销售而取得的收益,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何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