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停止条件之动产赠与合同 篇一
动产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动产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而在动产赠与的合同中,有时候会附有停止条件,即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终止赠与的行为。本文将探讨附有停止条件的动产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附有停止条件的动产赠与合同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动产赠与合同中附加停止条件是合法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附有停止条件的动产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广。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在动产赠与合同中附加停止条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内容。比如,赠与人可以约定在受赠人未按约定使用动产财产或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终止赠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附有停止条件的动产赠与合同的实施需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赠与人在终止赠与的时候需要提前通知受赠人,并且要求受赠人返还已经接受的财产。其次,赠与人终止赠与的理由必须是合法合理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再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时候应该知道并同意附加的停止条件,否则赠与人终止赠与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
总之,附有停止条件的动产赠与合同在我国是有效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合同的内容,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该明确约定停止条件,并在签订合同时确保双方的知情同意,以避免发生纠纷。同时,法律也对赠与人的终止赠与行为做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附有停止条件之动产赠与合同 篇三
附有停止条件之动产赠与合同
赠与者xx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xx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事宜缔结契约:第一条甲方于乙方完成第二条所列的条件时,赠与乙方xx制xx牌钢琴一台。
第二条本赠与契约生效的条件为乙方必须通过大学入学考试。
第三条乙方达成第二条的约定时,甲方应于一个月内购得xx制xx牌钢琴一台赠与乙方。
第四条甲方于乙方尚未达成第二条所列的条件前死亡时,本契约即告失效。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与(乙方):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