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一种合同形式。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并且不要求受赠人给予任何报酬或者补偿。本文将重点探讨赠与合同的要素、效力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赠与合同的要素包括赠与人、受赠人以及赠与的财产。赠与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赠人则是指接受赠与财产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赠与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动产、债权等,但是必须是合法的财产,并且赠与人必须具备该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赠与合同的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首先,赠与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这意味着赠与人不能被强迫或者欺诈等非自愿行为所影响。其次,赠与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动产的赠与必须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登记。最后,赠与合同的财产转移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也就是说,赠与人必须将财产真实地交付给受赠人。
然而,赠与合同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赠与合同的财产转移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赠与人对财产的转移可能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或者其他监管机构的许可。其次,赠与合同的财产可能会受到第三方的权益制约。例如,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可能被他人担保或者被他人查封。最后,赠与合同可能会存在争议。例如,赠与人和受赠人对于赠与的财产的性质、数量或者质量等方面存在分歧。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是一种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合同形式。赠与合同的要素包括赠与人、受赠人以及赠与的财产。同时,赠与合同的效力需要满足自愿、形式和实际交付等要求。然而,赠与合同也可能存在法律限制、第三方权益制约以及争议等问题。因此,在进行赠与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需要注意合同的要素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赠与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特点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本文将重点探讨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赠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受赠人的权利义务。
首先,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生效的合同形式。赠与合同一经成立,赠与人就无法撤销赠与的财产。受赠人在法律上获得了对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而赠与人则不再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必须对其行为负责,并且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其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权利义务需要予以关注。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享有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并且有权决定赠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质量等。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应当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并且需要确保交付的财产符合合同的约定。赠与人应当保证赠与财产的合法性,并且不能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最后,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也需要予以关注。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获得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并且有权支配赠与财产。受赠人应当履行保管赠与财产的义务,并且不能随意处置赠与财产。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享有对赠与财产的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但是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及赠与合同的约定。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法律效力需要予以确认。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交付财产和保证财产合法性等。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享有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并且有权支配赠与财产。在进行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和受赠人都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赠与合同 篇三
兹证明赠与人xxx与受赠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共同来到我处(或在xx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xxx的赠与行为与xxx的受赠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省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xxx
20xx年xx月xx日
赠与合同 篇四
赠与者x x 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x x 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契约:
第一条 甲方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对方。
第二条 甲方会同乙方于x x x x年x月x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 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x x x x年x月x日止,乙方得继承为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契约书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 乙方受赠后记的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文节选!
但,乙方应自后记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x元于每月前交付与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 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契约时,不得将后记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 根据第二条所述后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不动产标示:
(1)土地:
坐落于x市x街x号
面积:x x亩
(2)建筑物
木造房屋二层
面积:一楼x x亩
二楼x x亩
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赠与合同 篇五
一、如果赠与人在交车以前反悔,受赠人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
二、如果赠与人在交车以后反悔,受赠人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
三、如果受赠人未得到受赠车辆,受赠人有什么权利可以要求救济吗?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普通赠与合同。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三、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他们认为: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为什么会存在争议呢,原因在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具有撤销权的缘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如果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给予同等保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赋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 因此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便很明确了:如果赠与人在交车以前反悔,撤销了赠与,受赠与人则不能够得到约定的小轿车。
下面回答第二个问题。车辆(赠与物)没有交付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那么车辆(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呢。
赠与物的交付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履行,赠与物交付后,即表明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根据诚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赠与人具有善意性,为保护该善意性和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对赠与人的有关利益实施恶意的侵害。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受赠人具有以上规定的不法情形,则其行为与我国的公序良俗和传统伦理观念,如“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等显系严重背离,属于人人忿恨的“恩将仇报”行为,因此,法律特意赋予赠与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该情形下撤销权与赠与物交付前的任意性撤销权明显不同,具有法定限制性。仅在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因此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车辆交付后,由于合同履行完毕,正常情况下,即便王力在交车以后反悔,张园依
然可以得到约定的小轿车,除非张园作为受赠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不法情形。
因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赠与,而是张园不能够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张园如果受到损失,是否可以寻求权利救济呢。由于赠与人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性撤销权和限制性撤销权,因此,张园因赠与合同撤销所受的损失,也应当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赠与的情形下,由于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形成合意,则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虽然赠与人具有法定的撤销权,但如果张园为签订合同付出了必要的费用,如交通花费、或者为接受赠与物而实施了准备工作,如修建停车场所、预交有关费用,致使其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则张园有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在赠与物交付后撤销赠与的情形下,由于该撤销的发生前提条件须是张园具有侵犯违背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赠与人或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赠与得到法律支持,则张园应当返还车辆张园返还车辆所受的损失,按照“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原则,由张园方自行负担,无权主张相应权利救济。
因此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如果张园未得到受赠车辆,张园的权利救济需要分清情形:一、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赠与的情形下,张园有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二、在赠与物交付后撤销赠与的,因该撤销赠与的前提是张园实施了法定的侵犯违背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张园无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
赠与合同 篇六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赠与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于乙方完成第二条所列的条件时,赠与乙方 。